-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459X/2021-908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党组〔20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发改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温岭发改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
2021年2月4日
温岭市发改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层职位管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温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公道正派、人岗相适,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能上能下。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重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
(三)工作积极进取,勤奋努力,服从管理,任劳任怨,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五)严守党的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具有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
第四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股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本单位中层副股职务任职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股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上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公认度高、业绩特别突出。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需要的;专业性较强岗位或者岗位有特殊要求的;重要专项工作急需或者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进行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二)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一般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基层干部等范围内确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三)考察。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综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须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民主征求意见、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向局党组汇报。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征求意见。对于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在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征求意见。
(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全过程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六)任前公示。局党组下发任职通知前,提任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
(七)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和职数使用情况报组织人事编制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任职相关表格进干部个人档案。
(八)建立档案。文书档案主要包括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考察记录,重要问题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纪检监察意见情况等。
第六条 选拔中层干部时,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委组织部组织跨单位竞岗(聘)交流。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中层职位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跨单位竞岗(聘)交流。
竞争(聘)上岗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培训制度。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在任职后应进行任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培训所任职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连续担任同一中层职位满8年的;在项目审批、行政执法监督等职位任职满5年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退出制度。退出的对象是:男性中层干部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的。
第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其中一方在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则另一方不得在本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
(一)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二)因机构撤销调整,自然免去职务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借用半年以上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五)其他应当免职的。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或降职:
(一)考核测评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二)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专项考核排名居后,经局党组认定其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受到问责处理,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群众满意度低、认可度低的;
(五)“三评三改三处理”离岗学习的;
(六)因违法违纪,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七)其他应当免职或降职的。
第十三条 免职降职的干部,局党组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谈心谈话,尤其是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帮助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严禁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变动时调整中层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中层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严禁在干部身份、年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转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局党组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办法自行废除。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