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1-927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1〕473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1-0014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与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台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台农〔2016〕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现将《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12月15日
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台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台农〔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和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由镇(街道)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评定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2、成员数5个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成员出资结构合理,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3、有规范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
4、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二)生产标准化
5、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实行生产记录制度并记录完整,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6、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30%以上;
7、有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经营品牌化
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
9、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粮食、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30万元以上或经营服务面积500亩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四)分配合规化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11、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1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章程、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产品认证证书及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第七条 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评定审查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到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附送申报材料。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专家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拟评定名单,并在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命名“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八条 对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每年应当提交监测表(见附件)、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
经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监测结果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温岭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一个年度内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评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
温岭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监测)表
合作社(联合社) 名称 | ||||
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 | 邮 编 | |||
理事长 | 联系电话(手机) | |||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 注册号 | |||
成员数(个) | 其中:农民成员(联合社成员社数)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出资成员数(个) | |||
主营产品名称 | 注册商标名称 |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农机植保类社服务面积) |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 |||
按交易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 按股金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 |||
有无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
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 有无专兼职技术人员 | |||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 成员培训人次数 | |||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 |||
成员账户是否规范 | 会计是聘请专人、委托代理 | |||
是否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 合作社信用评定等级 | |||
成员年平均收入高于 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 收入比例(%) |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
上年盈余(万元) |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
本社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合作社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1.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2.上年度工作总结;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4、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5、其他证明资料。(附件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