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1-927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1〕47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1-0013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有关事项进行规定。现将《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12月15日
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根据中发〔2016〕1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达到一定标准与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的原则。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由镇(街道)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具有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农户;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中药材、水产等产业;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稳定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1),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
(三)生产标准化。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备;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管理规范化。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已纳入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名录库中;有必要的经营场所,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财务管理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3、生产资料采购记录、田间农事操作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资料;
4、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评定审查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到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附送申报材料。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专家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评定名单,并在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命名“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八条 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应当提交监测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2)。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评定程序执行。
经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结果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温岭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一个年度内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或者当年度评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1
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种植业 | 粮油 | 面积(亩) | 100-500 |
蔬菜 | 面积(亩) | 30-80 | |
茶叶 | 面积(亩) | 30-300 | |
果品 | 面积(亩) | 30-300 | |
竹木 | 面积(亩) | 30-300 | |
花卉苗木 | 面积(亩) | 20-200 | |
食用菌 | 万袋(棒) | 10-100 | |
中药材 | 面积(亩) | 20-80 | |
蚕桑 | 面积(亩) | 20-300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20-200 | |
畜牧业 | 猪 | 年出栏(头) | 500-2000 |
肉牛 | 年出栏(头) | 50-200 | |
奶牛 | 年存栏(头) | 100-500 | |
羊 | 年出栏(头) | 100-500 | |
蛋禽 | 年存栏(羽) | 2000-20000 | |
肉禽 | 年出栏(羽) | 10000-40000 | |
兔 | 年存栏(只) | 500-1000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300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150-300 | |
渔业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30-50 |
农旅结合 | 年产值(万元) | 20-200 | |
种养结合 | 年产值(万元) | 20-200 | |
其他 | 年产值(万元) | 20-200 | |
备注 | 其他产业的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
附件2
温岭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名称 (盖章) | 农场主 | |||||||||
农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注册时间 | 注册类型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是否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 主营产品 | ||||||||||
种植面积(亩) | 养殖规模 (头、羽) | 土地流转面积(亩) | |||||||||
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商标注册 (使用) | 管理场所面积(㎡)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上年总支出 (万元) | 上年净利润 (万元) | |||||||||
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 (万元) | 与合作社、其他主体关系 | ||||||||||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
场主 |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临时雇工工数(天)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