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863/2021-92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司〔2021〕2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温岭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岭市社区矫正长期外出情形人员教育帮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矫正执法中队:
现将《温岭市社区矫正长期外出情形人员教育帮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温岭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4日
温岭市社区矫正长期外出情形人员
教育帮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养和悔罪意识,培养健康人格,改善社会关系,提升适应社会能力,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遵循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公正文明、以人为本、因人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与社会力量应当根据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监管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与社会力量对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心理矫正、个案矫正、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改善社会关系等活动,应以个案化、个性化活动为主,并建立工作专档。
第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应当根据长期外出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与社会力量应当督促、教育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成员履行监管责任。矫正小组成员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社会力量和其他依法参与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人员,应督促其在外出期间通过信息联络、信息核查、使用电子定位等技术手段及时上报定位信息。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应当通过卫星电话(特指出海对象)、微信等通信手段定期对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思想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法律常识教育、行为规范等常规教育,推送教育课件。
第十条 对出海捕鱼等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通知并配合渔业部门,为其完成渔船定位,督促、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按时返回,返回后第一时间到中队报到并接受学习教育。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直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二条 对长期外出社区矫正对象有回矫正地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共同做好长期外出情形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