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
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征兵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依据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入库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2月份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但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和罚款。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施。企业划型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按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划型依据2020年12月份企业划型确定。台州市内企业成建制转移参保地,向2020年12月份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劳务派遣、外包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服务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并提供法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1)。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截至2020年年底单位参保不足一年的,但申请时参保满一年的企业,裁员率算法(2020年全年从该单位核定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2020年实际缴费月数)×100%。
各地应积极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列入返还范围。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上述人员以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各地可通过企业纳税额、用电量、营业收入、利润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一指标或综合多个指标,自行制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认定条件。列入各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须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须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数据等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各地要在合理确定其他职业培训经费支出和培训经费总盘子可承受的基础上,安排好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比例。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培训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生活费补贴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岗位所需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上述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列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范围,符合职业培训条件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被见习基地留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按见习协议约定的见习期限(除延长见习外,一般不超过6个月),减扣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扩大到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加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征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认定,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入伍同等待遇落实,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或吸纳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就业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对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赴省外劳务合作活动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可按华东地区2000元/次、华东以外地区3500元/次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中西部等劳务输出地区在台州设立劳务工作站,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可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上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上述第一至三、五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梳理调整本地区特色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捷性,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台人社发〔2021〕55号)的规定,已与用工单位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申报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失实,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单位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名单附后:
序号 | 单位名称 | 2020年12月参保人数 | 2020年个人缴费金额 | 2020年单位缴费金额 | 2020年缴费合计 | 返还金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性质 | ☐企业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个体经济组织 | |||||||||||
单位划型 | ☐(参照)大型 ☐(参照)中小微型 | 是否劳务派遣企业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地址 | 市 区 街道 | |||||||||||
单位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开 户 帐 号 | 行号 | |||||||||||
本年度补贴 计划使用情况 | ☐ 职工生活补助 ☐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技能提升培训 ☐ 转岗培训 ☐ 其他与职工相关的用途 | |||||||||||
申报年度上年 末失业保险参 保人数 | 申报年度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
申报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 其中: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 其中: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 ||||||||||
☐本单位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不属于僵尸企业。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回相关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企业需承诺)本单位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审核部门填写 | ||||||||||||
申报年度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申报年度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
申报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按计算方法一裁员率已符合条件的,本栏不填) | 裁员率(%) | |||||||||||
申报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 核定返还金额(元) | |||||||||||
单位划型及返还比例 | ☐(参照)大型,返还30% ☐(参照)中小微型,返还60% | |||||||||||
备 注 |
填表说明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单位规模参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的划型标准执行。
2.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较低的确定。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截至2020年年底单位参保不足一年的,但申请时参保满一年的企业,裁员率算法(2020年全年从该单位核定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2020年实际缴费月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