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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16 14:44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市竞技体育水平进一步提升,温岭籍运动员在国际、国内、省级比赛上的拼搏有为,涌现出一批优秀运动员。去年3月,台州市出台《台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4号),而我市缺少奖励规范性政策,原市体育局于2006年出台过《教练员、运动员平常年奖励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此,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参照台州市办法,拟订了《温岭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草案,以进一步激励我市竞技体育队伍的训练、参赛积极性,增强我市竞技体育发展后劲和整体竞争力。

   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奖励办法》草案成稿后,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与财政、司法等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经过多次修改。92日上午,市府办组织财政局、司法局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议,形成共识。会后进行网上征求,吸纳意见后,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三、《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参加国际级、国家级、浙江省和台州市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等各级竞赛中获得名次的相关教练员和运动员。其中与台州市不同的是,增加了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因为目前省体育局将国家级青少年赛事纳入省运会金牌计划,相关赛事成绩均可折算成省运会金牌。

  我市的《奖励办法》大部分内容均参考台政办发〔20204号文件,同时根据温岭实际情况,增加了上级对县市考核相关的内容。

一是由于国家级青少年赛事纳入省运会金牌计划,对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青运会中获得名次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按成年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比例奖励。

二是在台州市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500 元奖励(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4倍计算)。这是温岭竞技体育在台州内争得荣誉的需要。

三是在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参照竞技体育类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比例奖励。这是因为现全运会和省运会均增加了群众体育项目,台州市实际做法也是如此。

四是关于教练员、运动员的奖金分配比例。国家级及以上比赛,教练员的贡献度相对少一些,所以运动员和教练员(各级)按8:2比例分配奖金。省级及以下比赛,教练员的贡献度相对更多,则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 分配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