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领证同居后却因办婚礼闹翻,丈夫有权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钱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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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小张(男)和小王(女)经人介绍相亲,而后没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1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家按照农村习俗给予女方家彩礼、红包、首饰等共计十万余元,女方家也按习俗向男方退还部分彩礼,发送红包、首饰等。2021年2月,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确定了婚宴日期。办理结婚登记后,小张与小王便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小张为置办婚宴做了大量的准备。然而在举办婚礼前一周,小王却突然搬离与小张共同生活的家,以两人经常有矛盾为由要求取消婚礼,小张一家认为在农村未办婚宴就不算结婚,要求小王一家退还所有的彩礼、红包、首饰等,两家人协商不成,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返还彩礼。 【调查处理】 1.双方是否像李先生一家认为的那样,因为双方未办婚礼就不算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因此,在本案情况下,李先生和张女士无论有无举行婚礼,因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是夫妻关系。 2.关于李先生一家是否有权要求张女士一家退还彩礼的问题: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在法律上,彩礼的实质是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李先生主张要求退还彩礼,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并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李先生如果只是单方面陈述与张女士感情不和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表明其与张女士感情完全破裂,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驳回李先生的离婚诉求,而退还彩礼又需以离婚为前提,那么李先生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请也无法得到支持。 假如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呢?如果李先生无法证明自己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那无法就符合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条件得到支持。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并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还需考虑公序良俗,本案中,张女士虽与李先生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双方生活在农村未举行嫁娶仪式,也未生育子女,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综合双方的婚姻情况可能会酌情判定张女士需退还部分彩礼,但综合双方的过错来看,李先生在举办婚礼前夕才提出,并且张女士为了举办婚礼做了大量的准备,张女士因李先生单方面取消婚礼所导致的损失应在法院判决的考虑范围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红包和首饰等,法院一般会认定为相互赠与,不再判定彼此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