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1-911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妇女占我市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动妇女事业进步,重视妇女全面发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推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也是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机遇期。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市妇女发展事业,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台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一、发展现状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领域
一是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投入妇幼保健经费2492.43万元、计划生育事业经费3.52亿,其中妇女“两癌”免费筛查专项经费1296万。利用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常态化免费筛查等项目,构筑起妇女儿童的健康防线。
二是妇女生殖安全保障程度稳步提升。全市孕产妇孕前优生检测率93.5%,住院分娩率达100%,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占97.66%,2011-2014年孕产妇死亡率连续四年为0。生殖健康与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均在90%以上,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性疾病母婴传播阻断存有挑战。十二五期间妇女梅毒年报告总病例达537例,梅毒规范治疗率虽然逐年上升,但仍低于85%的目标要求。孕妇合并感染性疾病不仅影响自身健康,而且可致婴儿出生缺陷甚至发生围产儿死亡或五岁以下儿童死亡。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领域
一是基础教育全面普及。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现有城市公办幼儿园16所、农村普惠性幼儿园127所。截至2015年底,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分别占44.9%、45.6%和51.3%。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小学六年巩固率、初中阶段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均已达到100%。
二是技能培训成效明显。妇女创业就业培训纳入各级劳动部门的总体培训计划,面向广大妇女群众搞好分层次培训。农村女能人积极领办“妇字号”农业合作社、农家乐、渔家乐和来料加工点,实现自身致富的同时转移了大量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
三是社区教育蓬勃发展。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建设,开展面向不同妇女群体的法律直通车、家庭教育论坛、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扎实开展扫盲和劳动力素质培训,完成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4050人,“双证制”培训6250人。全市新增6所省级示范性家长学校,温岭市荣获“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领域
一是女性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女性就业11.94万人次,实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3.27万人次,核发妇女再就业优惠证3370人次,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2015年比2010年增加1.68万。自主、小微创业女性群体不断扩充,集中分布于涉农、来料加工和网络营销等行业。
二是创业就业帮扶举措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岗位、举办女性就业专场招聘会、创建充分就业村、发放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等途径,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援助力度,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十二五期间共核发妇女一次性创业补贴43.9万元,社会保险补贴1022万元,小额贴息贷款1115万元。
三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保障。出台政策性文件,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明确离婚女、大龄未婚女等群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领域
一是探索女性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探索女性成长成才规律,加大科技、教育、管理等不同领域女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搭建女性人才成长平台。积极培育女性社会组织,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民政注册登记女性社会组织7家、备案女性社会组织125家,基层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女性活动团体达2200余家。
二是女领导干部队伍不断壮大。2015年底全市公务员中女性占22.74%,比2010年增加1.32个百分比。34个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和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分别为47.06%、2.94%,16个镇(街道)中有3个配有正职女领导干部。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13.10%、22.32%,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为31.65%。
三是女性进两委比例升高。第十届村委会中有女村民主任13名、女村党支部书记29名。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28.54%,女村民代表13709名,占38.3%。全市95.8%的村妇代会主任由村两委女委员兼任,基层妇女参政议政话语权进一步提升。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
一是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生育、养老、失业、工伤等5大保险逐步覆盖城乡妇女。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切实得以提高。
二是劳动保障维权机制逐步完善。在女性集中的行业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8.1%。建立市、镇、村、企四级妇女劳动保障维权网络,受理妇女劳动争议案件404起,挽回经济损失1433.84万元。
三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加快。2015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人约占总人口的17.5%。全市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等方式,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村居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村居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领域
一是妇女维权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全市政策文件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深入推进参与式性别预算工作,促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落细。实行妇女信访接待日、首问责任制,及时有效化解妇女矛盾。相关部门联动建立信息沟通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各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二是妇女维权网络不断健全。实施“六五”妇女普法宣传计划,开设《法在身边》电视栏目,设立法律援助妇联工作站、村居(社区)联络站(点)和基层法庭婚姻调解工作室,镇(街道)、村居(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100%,“12335”、“12338”和“12348”三条热线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不断推进。成立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巡回指导调解团。加大反家暴工作宣传力度,建立预防、制止、救助和帮教一体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机制,全市现有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个、妇女庇护所1个。
(七)妇女与环境优化领域
一是生存环境不断净化。全力推进多城同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交通治堵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力度。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9.2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率达100%。城乡居民生存环境逐步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二是活动阵地不断增多。建筑面积分别为7500㎡和13000㎡的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全面建成并顺利投入运营。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新组织”女职工组织创建率达99.06%,全市村居(社区)实现“妇女之家”全覆盖,“儿童之家”建设稳步推进。
三是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加强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建设,“文明家庭”创建率达61.2%,妇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启动实施困境儿童、失独家庭、困难老党员等关爱帮扶计划,“温岭义工”成为城市道德名片。
二、今后五年面临的挑战
一是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不容乐观。女性就业率、就业能力总体水平不高,工资待遇与男性相比存在差距,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用工中仍存在性别歧视,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难以落实。
二是部分妇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妇女在经济、土地等权益分配上依然存在与男子分配不均现象,如外嫁女、离婚女和大龄未婚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村集体红利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三是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依然偏低。在机关,女干部配备结构不尽合理,副职的较多、次要岗位的较多,女干部依靠政策倾斜来获取从政机会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农村,妇女参政比例低、人数少的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妇女儿童健康安全面临新考验。低出生体重儿发病率连续上升,出生缺陷发生率持续走高,儿童龋齿患病率居高不下,防控任务艰巨,都影响着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艾梅乙”母婴传播阻断工作存在较大挑战。
五是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由于体制限制、管理衔接和地方财力等原因,还有相当部分流动妇女儿童尚未纳入全市管理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流动人口数量(特别是流入儿童数)统计制度,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健康管理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发挥好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作用,加强源头参与,进一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构建先进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政治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参与发展的权利,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引导妇女在参与社会建设中实现自身进步与发展。
4.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对贫困农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之间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促进妇女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将妇女发展融入温岭市发展整体战略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体系,确保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妇女在更高层次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建设。促进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妇女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在参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践中凸显作为,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和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温岭妇女事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在全省实现争先进位。
第三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2.提高妇女的自我防护意识,控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
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5%以上,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85%以上。
4.妇科常见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控制“两癌”死亡率。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
6.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其中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达到100%。
7.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9.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25%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8.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9.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权,已婚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2/万以下。
12.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3.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控制妇女艾滋病及病毒新发感染与性病感染率。
14.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90%以上。
15.关注女性心理健康,普及心理疾患防范知识,降低妇女精神疾病致残率。
16.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7.降低非法接生或家庭接生造成孕产妇死亡的风险。
18.加强城乡妇女健身设施规划和建设,鼓励妇女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主要措施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台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健康的配套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制定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相关政策,完善妇幼卫生监督体制,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以及规范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妇幼保健经费投入,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人员技术水平。依照国家规定充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一般按每1-1.5万人口配备1名妇幼健康服务人员,镇(街道)妇幼健康服务人员达到每千服务人口0.29人的配置标准,镇(街道)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完善妇幼保健信息平台,提高妇幼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3.加大妇女常见病和“两癌”防治力度。宣传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扩大农村妇女常见病普查范围。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定期对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做好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常态化工作,加大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专项资金投入,加强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救助。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加强质量控制,实施质量考核和复核会诊制度,避免漏诊、误诊。
4.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机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5.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按照惠民医疗服务优惠政策,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建立和规范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管理机制,落实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随访、追踪、监护、转诊等系列责任,畅通危重孕产妇抢救渠道,继续实施“春风流动·平安孕妇”孕产期保健管理项目,提高农村贫困孕产妇分娩补助额度;推进市级医院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严格抓好助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监管。为孕产妇普及健康分娩知识,帮助其选择科学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性病宣传、干预和防治工作机制。全面铺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测工作,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7.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提升计生服务整体水平。增加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做好计生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县试点工作。依法行使对机构、人员、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质量、避孕药具、计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大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力度,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
9.重视妇女心理健康。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的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和干预。
10.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11.积极推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按照《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要求,全面实施失独家庭辅助生殖关怀,为失独家庭创造再生育机会。
12.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指导,积极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在社区和人口较集中的村居建设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卫生指导;加强对老年、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化发展。
2.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15年基础教育。
3.高标准普及学前3年到高中段15年教育。
4.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9%以上。
5.小学、初中适龄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继续保持99.9%。
6.普及高中教育,高中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
7.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保持在50%以上。
8.有学习能力的三类残疾女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95%以上。
9、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比例。
1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16-59岁)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11.提高女性接受技术技能培训的比例。
12.农村60岁以下女性的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3.老年教育覆盖面超过50%的老龄人口。
14.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新技术培训。
(二)主要措施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观念。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家庭经济困难或残疾的普通高中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残疾等原因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鼓励女大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失业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贫困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加强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满足妇女受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优化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丰富适合妇女发展的继续教育课程。根据妇女特点和需求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机构,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妇女技术、技能的培训力度,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改善女性人力资源结构。
9.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能;进一步加强非农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非农就业技能。鼓励和推进外出的流动妇女回乡创业。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一)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达到42%以上。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
5.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妇女比例。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分配权。
7.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8.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9.提高初、中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10.通过“互联网+”创业就业模式,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11.加大对流动妇女就业的扶持力度。
(二)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妇女拥有公平就业的机会和权利,确保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女性占合适比例,保证企事业单位中职代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匹配。控制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女性人数,保证社会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
3.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服务,为女大学生正确择业、自主创业、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发展家庭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吸纳妇女就业。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就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发挥女企业家协会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更多妇女自主创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扶持贫困、残疾等妇女群体就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完善妇女创业政策服务体系和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女性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尤其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妇女创业的扶助措施,完善扶持政策,采取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7.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8.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保障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和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
9.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在任何行业、职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的劳动者获取同等劳动报酬。
10.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贯彻执行促进妇女就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执法监督机构,完善有效的维权载体,提高妇女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的知晓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外资、合资、个体和私营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重视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投诉,及时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市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2.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3.全市2-3个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保持一定比例。
5.35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6.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的比例不少于25%。
7.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8.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应当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9.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10.各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2.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13.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14.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5.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平均达到10%以上。
16.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
(二)主要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将妇女参与决策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2.增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持续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保障女干部平等接受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抓好女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3.拓宽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供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5.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为妇女提供平等参与机会。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交流、晋升等环节的严格监管,保障妇女平等权利。
6.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女性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7.推动妇女参与企业高层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逐步提高高级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8.加大培育和扶持各类女性社会团体的力度。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为初创阶段的女性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创造条件。发挥女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升女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市级社会团体负责人中的女性比重逐步增加,加强对社会团体中女性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她们组织、凝聚、引领、服务妇女的能力。加强女性社会组织之间的联谊和交流。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加强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以保障女职工同等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障待遇。
2.妇女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3.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应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4.提高城乡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5.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
6.加强女职工就业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对单亲困难女职工及其子女提供帮扶救助。
9.保障退休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10.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1.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促进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3.健全覆盖城乡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逐步将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等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基础,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妇女纳入生育保障制度范围。建立健全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生育保障的政府补偿机制。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女性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贫困妇女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老年妇女的养老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护”一体的新的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8.完善城乡妇女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提供生活、医疗等救助。支持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面向妇女的社会救助,鼓励慈善基金组织设立困难妇女专项救助基金。
9.继续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重视对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防范职业病的能力。在全市有条件的单位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10.制定和完善保障流动妇女进城务工的制度和政策。逐步消除对进城务工妇女的体制性障碍,探索建立保障进城务工妇女体面就业和城镇落户等制度。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基本生活,为残疾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加强面向残疾妇女的康复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残疾妇女残有所托。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政策。
2.纠正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和内容。
3.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
4.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5.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6.控制并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7.强奸、拐卖妇女等案件的起诉率达到100%。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处理率为100%。
9.提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中的女性比例。
10.至少设立一个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临时庇护所。
11.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12.镇(街道)、村居(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敏感性和综合性的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规范运行,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意见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加大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结合“七五”普法,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框架,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妇女群众维权普法宣传教育面达到50%。重点抓好流动妇女、农村妇女和失业妇女等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懂法、尊法、守法以及用法能力。
4.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采取措施,提高(确保)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继续加强和推动“妇女维权合议庭”、“家事审判庭”的建设,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7.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8.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9.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维护流动妇女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增强外来妇女归属感。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保障外来妇女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11.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通过“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和“12348”法律援助热线等平台,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2.为困境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七、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中体现男女平等。
3.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50%。
4.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夫妻共享家庭乐趣、共担家务劳动,增加女性自由支配时间。
5.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6.城乡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增强妇女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意识,提高妇女应对灾害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8.女性化妆品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规划。面向社区、家庭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3.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及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4.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5.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减少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6.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垃圾分类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7.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各类健身活动。普及科学的自我保健养生知识,不断满足妇女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妇女活动场所的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和机制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富有人文内涵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妇女享有更加时尚、更加优质的文化生活。
8.改善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9.加强妇女用品生产、化妆品质量监督。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质监等部门应联合媒体,提供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
10.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第四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牵头单位:市卫计局、市妇联)
深入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常态化筛查工作。加强宣传发动,保障经费投入,稳定筛查队伍;开展筛查质控,提高筛查质量;同时落实随访工作;对“两癌”筛查效果进行评价与分析,探索扩大筛查覆盖面与增加筛查项目。
二、妇女创业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牵头单位:市妇联)
为女大学生、失地失业妇女、贫困单亲母亲、流动留守妇女等城乡就业困难女性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为有创业意愿的妇女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实训、创业指导、融资及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服务。引领妇女主动对接“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加大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力度,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妇女实现线上线下创业,帮助妇女实现就业增收。
三、“妈咪暖心小屋”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为了促进了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适应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积极倡导母乳喂养育儿方式,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有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或者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公共场所中,为孕期、哺乳期等处于特殊期的女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和哺乳场所,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温馨服务,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定生理期。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每年逐步增加建设点,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市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实现“妈咪暖心小屋”基本全覆盖。
四、围绝经期关爱工程(牵头单位:市卫计局)
关爱围绝经期妇女身心健康,设立围绝经期保健综合指导中心,积极倡导多层次的干预方法,利用药物替代、营养补充、康复治疗以及心理疏导等综合措施,提升围绝经期妇女生活品质,促进家庭和睦。逐步建立围绝经期妇女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开展退出育龄期妇女“清宫取环”行动,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
五、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卫计局)
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人口健康服务能力,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水平。优化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将实施示范工程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保障避孕节育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及时性,力求以创建推动工作,以创建引领工作,促进优质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打造优质服务新品牌。
六、母婴平安工程(牵头单位:市卫计局)
贯彻实施母婴健康促进项目,促进产科急救中心、新生儿急救中心建设,加强产科、儿科紧缺专业人员培养与使用,提升儿童急救和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能力。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落实产科应急抢救措施,促进院内、院际协作,提高抢救成功率。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协作机制,推行高危妊娠识别技术,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和转诊工作。开展再生育咨询服务,将控制孕产妇死亡的关卡前移,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第五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温岭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温岭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妇儿工委办)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目标任务。
二、健全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完善统计监测、评估督导、培训交流等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规划宣传力度
市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妇儿工委要充分利用各自宣传资源和宣传网络,主动争取媒体支持,多渠道、多形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关法律政策和实施情况,宣传妇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
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加强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建设
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部分 监测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
市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各部门、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督导组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部门、各地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三、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
市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和市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组织力量分别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各成员单位向市政府妇儿工委递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市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妇儿工委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测机构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划》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温岭市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量化指标
领域 |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十二五 期末值 | 十三五目标值 | 指标性质 |
妇女与卫生保健 | 1 | 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率 | 千人口 | 0.29 | 0.29 | 延续性 |
2 |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 岁 | 81.32 | 延长 | 延续性 | |
3 | 婚前医学检查率 | % | 92% | 85%以上 | 调整性 | |
4 | 孕前优生检测率 | % | 94% | 85%以上 | 调整性 | |
5 | 妇女常见病检查率 | % | 73.85% | 80%以上 | 延续性 | |
6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 | 97.66% | 95%以上 | 延续性 | |
7 |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 | 100% | 99%以上 | 延续性 | |
8 |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 | 100% | 1 | 延续性 | |
9 | 孕产妇死亡率 | 1/10万 | 8.79 | 9.5/10万以下 | 调整性 | |
10 | 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 | % | 0 | 25%以下 | 延续性 | |
11 | 剖宫(产)率 | % | 40.10% | 降低 | 延续性 | |
12 |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 | % | 95.80% | 90%以上 | 延续性 | |
13 |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 1/万 | 0.00% | 2/万以下 | 延续性 | |
14 | 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 | % | 91.35% | 90%以上 | 延续性 | |
15 |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 | % | 80%以上 | 新增性 | ||
16 |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 % | 80%以上 | 新增性 | ||
17 | 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 | % | 90%以上 | 新增性 | ||
妇女与教育 | 18 | 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 | % | 99.10% | 99%以上 | 延续性 |
19 | 小学、初中适龄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 | % | 100% | 99.9%以上 | 延续性 | |
20 | 高中段女生毛入学率 | % | 98.80% | 99%以上 | 调整性 | |
21 | 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 | % | — | 50%以上 | 延续性 | |
22 | 有学习能力的三类残疾女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 | % | 90%以上 | 新增性 | ||
23 |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 | 12年 | 调整性 | |
24 | 农村60岁以下女性的文盲率 | % | 2%以下 | 新增性 | ||
25 | 老年教育覆盖面超过老龄人口 | % | 50%以上 | 新增性 | ||
妇女与经济发展 | 26 | 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 | % | — | 42%以上 | 延续性 |
27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 | % | 31.90% | 35%以上 | 延续性 | |
妇女与决策管理 | 28 |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数 | 名 | 100% | 至少各1名 | 延续性 |
29 | 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数 | 名 | 至少各1名 | 延续性 | ||
30 | 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的镇(街道)个数 | 个 | 100% | 2-3个 | 延续性 | |
31 | 领导班子中配备有女干部的市级党政工作部门比例 | % | 47.06% | 50%以上 | 延续性 | |
32 | 领导班子中配备有正职女干部的市级党政工作部门比例 | % | 2.94% | 提高 | 延续性 | |
33 | 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 | % | 31.65% | 不少于25% | 延续性 | |
34 | 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 | % | 13.10% | 提高 | 延续性 | |
35 | 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 | % | 22.32% | 提高 | 延续性 | |
36 | 女干部占干部总数比例 | % | 提高 | 调整性 | ||
37 | 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 | 38.32% | 1/3以上 | 延续性 | ||
38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 | % | 28.54% | 30%以上 | 延续性 | |
39 |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 | % | 保持在50%左右 | 新增性 | ||
40 |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 | % | 10%以上 | 调整性 | ||
41 | 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 | % | 不低于30% | 新增性 | ||
妇女与社会保障 | 4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 % | 100% | 调整性 | |
43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 % | 100% | 调整性 | ||
44 | 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 | % | 100% | 调整性 | ||
45 | 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 | % | 100% | 调整性 | ||
46 | 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 | % | 100% | 调整性 | ||
4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 100% | 调整性 | ||
48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 | 100% | 调整性 | ||
49 | 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 | % | — | 100% | 延续性 | |
50 | 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 | % | 100% | 90%以上 | 延续性 | |
妇女与法律保护 | 51 | 强奸、拐卖妇女等案件的起诉率 | % | 100% | 新增性 | |
52 |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处理率 | % | 100% | 新增性 | ||
53 | 设立受家暴妇女的临时庇护所 | 个 | 100% | 至少一个 | 延续性 | |
54 | 镇(街道)妇女维权站覆盖率 | % | 100% | 95%以上 | 延续性 | |
55 | 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 | % | 100% | 95%以上 | 延续性 | |
妇女与环境 | 56 | 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 | % | 61.20% | 不低于50% | 延续性 |
57 | 女性化妆品抽查合格率 | % | 95%以上 | 新增性 | ||
备注:以十二五规划中指标为基础,对“十三五”规划中指标进行界定,分为延续性、调整性、新增性和删减性四类指标。延续性指标是指与十二五规划内涵、达标要求相同的指标。调整性指标是指在十二五基础上内涵有所拓展或要求有所提高或表述更为规范的指标。新增性指标是指根据妇女儿童发展需求和政府责任创新的指标。删减性指标是指因数据难以采集或设置不够合理而删减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