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温岭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9 15:56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温岭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20211125

 

 


温岭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岭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的办馆方针、性质、任务特点、藏品现状和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博物馆应根据自身定位及开展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的业务需要确定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征集反映温岭本土历史文化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藏品。

(一)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二)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三)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四)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六)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七)  具有科学价值的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标本;

(八)  具有科学价值的珍稀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九)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十)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四条  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二)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三)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的藏品的方式;

(四)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的方式;

(五)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六)代为保管,是指接受藏品所有人的委托,对藏品代为保管的方式;

(七)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物馆藏品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办),负责拟制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制定和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设立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征集藏品过程中的鉴定和评估工作。藏品征集人员由征集办和鉴定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七条   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征集办申报的征集计划,委托3名(含)以上有关专家对待征集的藏品(标本)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专家意见须包含拟征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内容,如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须提出竞拍价上限。凡征集藏品单件或每批次在20万元(含)以下的藏品,须提交“藏品征集顾问委员会”专家(见附件一)鉴定和评估;单件20万元以上的藏品,必须提交浙江省文物局下属的国有鉴定单位进行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在专家提交藏品鉴定和评估意见后,由3名(含)以上征集办人员(其中包括1名征集办副主任以上职务人员)与藏品所有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对征集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奖金,最高额度不超过捐赠品估价的三分之一,对捐赠人统一颁授证书,捐赠价值较高的藏品时,可举办一定形式的捐赠仪式;对征集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所属藏品,坚持自愿转让、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购买价格,价格不得超过鉴定专家提出的指导价格;参与拍卖行竞拍的,报价不得超过省级鉴定单位专家提出竞拍价上限。

   对已征集的藏品及资料,应及时登记编目、入帐建档,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条  遇征集计划外的特殊情况,征集办在报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以上征集工作程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六章  藏品征集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十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 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 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三)交换补偿费,指博物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四) 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五) 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 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省级文物鉴定单位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七) 会议费,指对于重大捐赠项目而召开捐赠表彰会所需的费用;

第十  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征集的藏品,要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费用并由对方开具完税发票;向民间私人征集的藏品,付款后,藏品转让人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征集工作人员据此在财税部门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  征集的所有藏品须在登记入库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藏品征集清单、《温岭市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发票或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要求

第十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在实施藏品征集工作中,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认真负责、严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  征集人员在征集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的权益。不准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不准假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十七  本办法由温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岭市博物馆藏品

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叶敏智

副组长:叶为利、  、曲金中、狄永明

 

 

办公室

  任:叶为利

副主任:  、赵迎迎

  员:林雨阳、郭明伟、  、周  

 

 

藏品征集顾问委员会

 

总顾问:周春梅(擅长瓷器、书画鉴定)

 员:叶双县(擅长杂件、古陶瓷鉴定)

劳宇(台州博物馆馆长,擅长杂件、古陶瓷鉴定)

陈西桂(擅长古陶瓷、书画鉴定)

          及(台州市鉴定小组成员,擅长书画、瓷器鉴定)

        罗永华(黄岩博物馆馆长,擅长古籍、陶瓷器鉴定)

莫恩来(西泠印社社员,擅长古印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