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1-91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21〕8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6-2021-0006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5日
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退线管理,规范地下空间建设,保障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退让空间的长远发展,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岭市中心城区、铁路新区、东部新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上建筑退让
第四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
第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6.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6.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各边界不小于10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并与基地相隔一条城市道路时,后退基地北侧城市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6.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6.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10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五)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六)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地上建筑联体建造的,联建部分可不退让边界,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与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宽度为24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1执行。
表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 宽度d(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超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低、多层建筑或裙房 | 超高层退交叉口 | 高层退交叉口 | 低、多层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 | |
12≤d≤24 | 12 | 8 | 6.5 | 15 | 12 | 12 |
24<d<36 | 15 | 12 | 12 | 25 | 20 | 15 |
36≤d≤50 | 18 | 15 | 15 | 30 | 25 | 20 |
d>50 | 20 | 15 | 15 | 30 | 25 | 20 |
第七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1规定外,最小不小于20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回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沿城市高架快速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九条 市域铁路地上段和地下段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环评、消防、结构等要求。
第十条 有轨电车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参照《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沿城市公共绿地布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低层、多层建筑后退东、西侧公共绿地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南、北侧不小于6.5米;高层建筑后退公共绿地边界均不小于6.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公共绿地边界不小于10米。特殊地块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商议确定。
第十二条 温岭市中心城区、铁路新区、东部新区范围内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本章第六条执行。
温岭市中心城区、铁路新区、东部新区范围外,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六)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小于50米。
(七)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雨篷、檐口、台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 的范围内安排。
第十四条 围墙、门卫室、停车棚、机械停车设施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商业、酒店、文化体育、商务办公、交通枢纽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围墙;公共建筑因涉及保密、安防、环保等特殊要求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宜采用透空式或绿篱式,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设计。
(二)住宅小区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且通透率不得小于50%。
(三)围墙外缘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确定,具体按照表2执行,沿城市道路同一侧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后退距离宜一致。
表2 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 围墙外缘线至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米) |
d≤24 | 2 |
24<d≤36 | 3 |
d>36 | 4 |
围墙后退相邻绿地、广场等用地的边界,围墙外皮可与用地线吻合,但围墙基础不得逾越规划建设用地界线。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
(四)临城市道路的门卫室建筑高度小于5米,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后退可按围墙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米,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的,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的基础不得逾越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大门后退距离可按围墙后退距离控制。
(五)高度不超过5米的停车棚退让围墙不小于1.5米;机械停车设施和高度超过5米(含5米) 的停车棚的后退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第三章 地下空间退让
第十五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公共通道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公共通道的距离要求确有困难且情况特殊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技术论证,公共通道的地下空间可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协商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退界距离,但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相邻新建建筑地下室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净宽不小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由相关建设单位协商落实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因交通需要预留地下通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6米,净高不得小于2.8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
(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用地条件受限的,地下通道可以超出用地红线布置。
(四)鼓励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第二十条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坡道须设置顶盖,并应符合地上建筑后退要求的规定,且应按要求设置防汛设施。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内与城市道路相邻之间宜采用绿化带、城市家具等进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12米。
第二十三条 商业、办公(不含物业办公)等非住宅功能的出入口(包括疏散出入口)不得向住宅小区内开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温岭市各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5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该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温建【2021】89号(联合自规局发文)(关于印发《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