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82444Y/2021-909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应急〔2021〕4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发布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应急基础〔202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温岭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温岭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分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温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服务机构,并在该服务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第四条 凡在温岭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台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开展安全生产咨询业务的服务机构,在温岭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车辆和具备智能监管能力的办公设备;
3.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以下简称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专职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有政府相关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历且离职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 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照《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表》要求健全完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言行举止、仪容仪表;入企服务应亮证,规范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台州市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实行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应主动告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及服务对象所在地的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执业告知登记表》。
第九条 服务机构在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养老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7.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表。
同时在中介管理系统注册并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在中介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应符合规范格式,明确服务对象、内容、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应及时上传至中介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服务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实际,与其约定派遣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和技术等级,以及服务频次、内容、每次现场服务的最短时间,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人员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明材料。服务人员现场服务后,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书面反馈服务结果。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定期接受法律、职业准则、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服务的,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未经其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和翻阅、复制资料。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建议并指导委托单位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2、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3、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
4、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5、非法转包项目;
6、违反有关法规标准办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7、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服务机构从业;
8、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9、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10、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11、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或者商业;
12、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档案,对服务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同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流程、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条 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服务收费不得事前进行,签订合同时收取服务费不得超过总额的50%,服务期满后收取剩余费用。每名专家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00家。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实施分级管理,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根据我市考核结果综合评定为A、B、C、D级机构,并向社会公布。A级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机构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我市根据日常监管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业绩评价。
工作业绩评价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应急管理局评价(10分)、镇街道评价(50分)、企业评价(30分)、协会评价(10分)、附加分(5分)。
业绩评价结果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业绩评价分为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每季度末和年底,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综合工作业绩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并告知镇(街道)。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被评价机构或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异议经核实后,再次作出评价结果。
服务机构服务未满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评价。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不参与季度评价:
1、服务机构服务未满3个月的;
2、已在我市从业登记,但未在温岭承接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和每月业务工作情况报备制度。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稿的形式,向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管委会)报送《温岭市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直接降一级:
1、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次数的;
2、开展服务活动无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未形成清单并交委托单位签收的;
3、指导委托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等,与委托单位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缺乏针对性或存在抄袭、复制(粘贴)的;
4、指导委托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明显存在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不相符的;
5、委托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受委托的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
6、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其它应直降一级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直接列入D级:
1、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1个月未对服务对象进行初审或1年内累计2个月未开展服务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服务对象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服务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1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的;
4、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代记录、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工作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6、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其它应列入D级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
2、合同签订生效后,连续3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4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服务对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5、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其它应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价等级,对服务机构实施分级管理。
对A级的服务机构,依照省市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D级的服务机构,督促服务机构改进完善,落实等级提升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A级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办法,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日常监管以服务机构自主管理为主,适当减少对其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
2、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及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申请安排;
3、在安全生产相关政府采购中,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4、优先安排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项目、政策性技术及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5、作为典型示范予以适度宣传推广;
(二)对B级、C级服务机构列入一般日常管理,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对D级服务机构将采取以下惩戒约束措施:
1、强化监管,加大对其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
2、将评价结果抄告各镇(街道、管委会);
3、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4、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办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四)“黑名单”期限为一年,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服务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采取等级D级相对应的惩戒约束措施外,还可以实施以下惩戒约束措施:
1、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
2、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醒应当予以关注。
3、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办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服务机构的,应当进行一并检查。
1 、检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对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
2、检查服务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各类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和针对性;
3、在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检查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准确。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办法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依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办法的未及时进行从业告知或变更登记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执业告知登记表
2.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表(应急管理局)
3.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表(镇、街道、管委会)
4.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表(企业)
5.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表(协会)
6.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7.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评价汇总表(镇、街道、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