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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建托育机构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16:54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建托育机构验收的通知

各托育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根据《2021年度温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21〕26号)文件精神,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三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对2021年度新建并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验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验收对象

2121年新增并已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

现场查看新建托育机构建设情况、收托情况、收集基本设施配备、场地租赁等相关票据作为奖补依据,验收标准参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核验标准》(2021版)(见附件2)

四、相关要求

请各备检机构参照检查标准,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

1.行程安排表

2.2021年托育民生实事新增托育机构/托位核验标准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

行 程 安 排 表

时间

机  构

检查人员

11月10日

上午

台州旦麦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城西雅丽幼儿园

温岭市启沃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林金鱼、张力尹、孙元芳、林英姿、林曦、陈颖

11月10日

下午

台州安彼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卡卡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亲贝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11月11日

上午

温峤喜洋洋幼儿园

坞根镇幼儿园

林金鱼、张力尹、徐政明、林英姿、林曦、陈颖

11月11日

下午

滨海中心幼儿园

石塘中新幼儿园


附件2:

2021年托育民生实事新增托育机构/

托位核验标准

一、新增托育机构核验标准

1.新增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经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并本年度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新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

2.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及备案证件须悬挂在醒目位置(幼儿园除外)。

3.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场地。

4.须有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合格证明(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

5.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6.设置生活用房、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其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并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7.可设置四种班型:乳儿班(6—12 个月,10 人以下)、托小班(12—24 个月,15 人以下)、托大班(24—36 个月,20 人以下)、混合班(18 个月以上,18 人以下)。每个班的生活用房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8.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混合班 1:6。

9.配有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 24小时设防,监控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全覆盖。

10.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用药管理、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安全责任、婴幼儿接送、环境安全检查、信息保护等制度。

二、新增托位核验标准

新增托位数为计划招收的人数,非实际入托的人数,包括以下 4 个方面:

1.2021年1月1日前开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本年度扩招的托位数;

2.本年度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计划招收的托位数;

3.幼儿园本年度新开设托班计划招收的托位数;

4.本年度新建幼儿园计划招收的托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