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金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发布日期:2021-11-02 09:55: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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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进入温岭市肉联厂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发现当事人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回龙镇池口村国兴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调入的生猪中有81头生猪耳标与检疫证上的牲畜耳标清单不符合,该81头生猪涉嫌未经检疫,遂于当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于2021年7月19日,向朱某某(中间商)购入其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回龙镇池口村国兴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调入的生猪,通过车牌号为吉**的车辆进行运输,于2021年7月21日运至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屠宰,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标注的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数量为138头,经现场查验其中81头生猪所佩戴的耳标跟检疫证上的牲畜耳标清单不符合,不符合的该81头生猪重量共计为12168公斤,按当日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生猪收购中心价每公斤17.6元计算,货值金额为214156.8元。据当事人称,该81头生猪耳标跟检疫证上的牲畜耳标清单不符合的生猪是未经过检疫。案发后,本机关官方兽医依法对该81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了补检,经检疫结果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八佰叁拾壹元叁角陆分整(42831.36元)。

【法律分析】

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而当事人无视规定,在购买调运生猪时,擅自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与已检疫的生猪同车运至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屠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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