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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9 16:14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推进大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经研究决定,现对《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47号)文件第31条作如下调整: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新建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达2.0(含2.0)以上,第1层按70%、第2层按50%征收,第3层(含3层)以上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2.0以下,第1层、第2层均按70%征收,第3层(含3层)以上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的“零土地”改建、扩建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割出让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