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机关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10:03 信息来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各党支部、窗口、科室、所属单位:

现将《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机关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1日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机关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编制外用工制度,规范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优化考核方式,激发工作热情,更好发挥奖勤罚懒作用,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公管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是指经市委编办核定给中心(公管委)及下属单位的编外控制数使用人员。

第二章 招录与聘用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招录与聘用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心理健康。

(三)具备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遵纪守法,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被有关单位开除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公开招考录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意见,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学历、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二)逐级审定。办公室根据申请登记内容,拟订招考公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上报党组会议研究。

(三)发布公告。根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办公室向市委编办提出编外控制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公开向全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并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四)考试考察。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招考方式,采用笔试加面试或者直接采用面试,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笔试试题一般委托第三方出卷、改卷并提供成绩;面试试题可以委托第三方出卷或者中心直接出卷,面试考官一般由中心班子成员和用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面试成绩当场亮分。办公室根据综合得分排名报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并牵头对拟录用人员组织政审考察、体检。

政审考察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五)择优录用。政审考察和体检都合格人员,由办公室上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录用,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

(六)实行聘用合同制。对决定录用人员,由办公室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人员管理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实行两年一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用工计划、人事工资、考核、考评、评议、奖惩等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指纹考勤等制度。其考勤、请假和休假,按照中心(公管委)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落实聘用人员学习制度。聘用人员应与机关在编人员一样,参加中心(公管委)组织的各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  聘用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涉密和内部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聘用人员谈话制度。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加强与聘用人员的沟通交流,关心聘用人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即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义务。合同期未满,聘用人员单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取消相应工资、福利、奖金等。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待遇分为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两类。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政治待遇:

(一)接受组织培养,对平时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同志,及时吸收进党(团)组织。

(二)经批准参与中心(公管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公务出差等活动。

(三)可参与中心(公管委)组织或上级举办的面向全体工作人员的各类选举、考核、评先、评议、竞赛等活动。

(四)可随时向中心(公管委)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工资、奖金等部分组成。其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2800元/月起。试用期月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因情况变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确需调整的,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工龄工资与进入中心(公管委)工作的时间相挂钩,每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30元,首次发放时间为聘用人员进入中心(公管委)第二年的1月1日,之后每满一年自动予以晋升累加。

第十八条  中心(公管委)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

(一)季度考核办法

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勤记录、日常表现(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与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学习、工作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等事项。

2. 考核方式:采用聘用人员互评、科室负责人测评、中心领导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3. 考核步骤

(1)考勤情况。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督查科以电脑考勤记录结果为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提供上一季度每位聘用人员的考勤结果。下列情形不作缺考:

①经批准的事假、病假,具体以报到办公室留存的书面请假单为依据;

②因公外出办事需要提前或延迟下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引起当天1次缺考的,由科室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

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按照规定核减缺考记录后,再计算缺考次数。每缺考1次扣0.25分,按季度累计计算,该项分值扣完止。

(2)个人小结。每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写出本季度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本季度在中心的日常表现(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与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学习、工作任务完成数量,结合本岗位工作特点向中心提出建议。

(3)季度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与质量、交办事项的完成状况及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由办公室负责开展对上一季度在岗的聘用人员进行测评。测评分为中心领导评价、科室负责人评价、聘用人员互评等三个环节。

4. 考核分值设置及结果运用

(1)季度考核总分满分100分,包括考勤分值40分,中心领导评价、科室负责人评价、聘用人员互评分值各20分。测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分值分别按20分、19分、18分计算,比例按总人数25%、50%、25%进行确定,没有按比例评价的作废票处理。

(2)季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以分管线为单位,按各线所管理聘用人员全年参加季度考核总人次的25%比例进行确定;主要领导根据季度重点工作任务等需要可以增加机动指标1名。

(3)季度考核最终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等三个档次,对获优秀等次的人员每季度发放考核奖励300元/人;考核得分总排名最后2名的工作人员为合格,由分管线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所有参加季度考核人员(固定工资人员除外)按照考核总得分,以15元/分计算发放季度考核奖励。

(二)年度考核办法

中心(公管委)根据聘用人员平时的工作表现和考核、考勤、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确定年度考核总得分。其中,聘用人员当年季度考核平均分占70%,科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年度评价结果分别占10%、20%。

根据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考评结果,经党组会议研究,分三个等次确定年终奖金数额。其中,一等奖金数额根据当年度实际视情确定;二等奖金数额在一等奖金基础上降500元;三等奖金数额在二等奖金基础上再降500元。若聘用人员在当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出色,表现优秀,视情在一等奖金基础上增加奖金数额,具体奖金数额由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可按照要求参与中心(公管委)组织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服务标杆创建、信息与宣传报道年度考评等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获得年度或单项先进的聘用人员,中心(公管委)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存在工作懒散、效率不高、表现不佳、不遵守工作纪律、长期事假等情况已不适宜在中心(公管委)工作的,或者当年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辞退,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对违反廉政或效能相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清退解聘;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公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温政服〔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