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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10- 21 15: 46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规范化管理,完善企业入孵、管理等服务机制,帮助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由温岭市科技局搭建,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日常管理由浙江温岭人才创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运营主体是温岭市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第三条 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含校企合作、人才对接、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 入孵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企业入孵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或符合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条件的;

2.项目领衔专家自然人占股20%以上,创业团队(包括创业人才)占股40%以上,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且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4.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生产和服务,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高端机电、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5.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具有企业创业和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7.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不影响园区其他企业的正常研发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入孵程序

1.申请。企业向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入孵,并提交《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入孵申请表》(附件1)。

2.初评。由市科技局对申请入孵的企业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3.联评。由市科技局召集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对初评通过的企业进行联评,提出联评意见,形成《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项目评审表》(附件2)。联评小组认为企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调查清楚后再次联评。

对已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可不再邀请专家参加联评。

4.场地确定。园区服务中心与通过联评的企业协商明确场地选址意向,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安排场地。

5.入孵通知。场地确定后,由园区服务中心向企业发放《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入孵通知书》(附件3)。

6.签订协议,完成入孵。企业应在收到《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入孵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手续,3个月内完成设备及人员到位并开展正常研发、生产经营活动,逾期未完成设备、人员到位,不能正常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入孵通知书作废。入孵企业与管理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孵化期限3年。

第三章 场地租金及管理

第六条 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向入孵企业提供场地,场地面积为办公、研发、生产区域的总和。每个独立企业的入孵场地面积一般介于100-400平方米,其中制造业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一般大于150平方米,而软件、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50平方米。

第七条 场地租金。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一定的租金优惠。初始基准月租金一楼为25元/平方米,二楼三楼为15元/平方米,市科技局可对基准月租金进行动态调整。入孵企业按入孵协议约定缴纳场地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一)自孵化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创业人才项目落户发文认定前,企业享受最长一年的免租期限。根据项目领衔专家的人才层次,参照《台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成长扶持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0〕59号)确定免租面积,若人才层次无法确定的,免租面积参照C类人才创业企业。面积超出部分的场地租金按基准月租金的50%计算。

(二)入孵第二年起,场地租金按基准月租金的50%计算。

(三)孵化期间,企业经认定为创业人才企业(项目)的,按照《台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成长扶持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0〕59号)中创业场所扶持政策执行免租(不包括物业管理费),企业需主动提供落地相关文件,自企业落地当月起享受三年相应面积的免租场地,超出免租面积部分按基准月租金的50%收取。同时孵化期限顺延(延长至自创业项目落户发文认定之日起3周年为止)。

(四)若创业项目落户发文认定时间早于入孵时间,免租期限相应扣减(自落户发文认定之日起3周年)。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入孵企业,租金政策按原协议执行。

第八条 入孵企业因研发、生产、经营等发展需要调整场地面积的,须向园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服务中心初审后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入孵企业场地出现空间利用率不高或研发生产经营活动场地占比偏小等情况,园区服务中心有权根据企业场地实际使用情况,指导企业优化场地使用情况或收回部分面积。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十条 入孵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入孵申请及入孵协议要求实施相应创业项目,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报表和数据。

第十一条 管理公司负责孵化器日常行政、后勤、活动策划、宣传推广、项目对接、企业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宿舍、会议室、展厅等公共区域统筹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公司负责孵化器内所有公共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抵押、出租、外借,或更改其用途。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督促入孵企业落实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办公及生活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等由入孵企业自理。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考核评估办法》由温岭市科技局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整改与清退

入孵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公司向入孵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到后企业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可调整场地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企业发放清退通知,限期清退企业。

1.停产或停止研发3个月及以上的;

2.创业创新团队或核心创业创新者(领衔专家)长期不在岗或变更;

3.经营管理混乱,擅自将场所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或签订协议后未经同意变更法人或股权结构的;

4.企业实际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已不属于入孵评审通过的项目的或不符合孵化器产业定位的;

5.企业生产经营或科研行为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不配合日常管理工作,逾期3个月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

8.其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孵条件的。

被清退企业须在收到清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迁出孵化器,原企业相关投入和清退费用由该入孵企业承担。逾期未迁出,由管理公司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毕业与延期

第十七条 毕业标准。入孵企业从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八条 孵化延期。若入孵企业确因发展需要需延长孵化期且理由充分的,需在孵化到期前3个月内向园区服务中心提交延长孵化期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同意延期的重新签订协议,原则上累计孵化期限不超过5年。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第十九条 孵化(含延期)到期后,企业需在孵化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迁出孵化器。

第二十条 对于经认定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颁发“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模上企业平均值的规模下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规模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化到期(含延期)后,经部门评审通过后,可继续留在孵化器从事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种子资金

第二十二条 温岭市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

第二十三条 种子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入孵企业场地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入孵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入孵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温科〔2016〕27号)、《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评估考核办法》(温科〔201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入孵申请表.doc

附件2: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项目评审表.doc

附件3: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入孵通知书.doc

温岭市科技企业(500精英计划)孵化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