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07 16:26: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各民办中小学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10〕216号)精神,参照《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89号),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我市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收费仍按《关于调整民工子弟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府价〔2018〕3号)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最高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基准价标准按小学、初中、高中年段分别制定;浮动幅度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与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评定结果挂钩,上浮幅度按学校等级分别制定,下浮不低于成本。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一。
为衔接现行学费标准,避免调价幅度过大,民办学校应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原则上每次调价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学费标准的30%,且每次调整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具体学费标准报市发改局和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二)住宿费。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的师生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不得营利。
(四)申请单独定价。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对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发改局和教育局申请单独定价。
三、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严禁跨学年预收。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30 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二)民办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市教育局认定,班额控制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三)民办学校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认真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价格、教育部门及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今后上级有新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关于调整部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府价〔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温岭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最高基准价格
附件二:温岭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
附件三:温岭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表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