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1- 07 15: 49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等(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建设和知识产权支撑体系、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做优做强“三强一制造”工作保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质量强市建设

(一)鼓励企业推行质量管理办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25万元、9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创建。被评为省级、台州市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加强品牌强市建设

(三)推进“扶牌”正常化。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每件奖励企业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5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 万元。

(四)持续推进“品字标”品牌创建工作。对首次获得“品字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第2个以上“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单元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认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5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商品市场品质提升。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重点市场,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后,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重点市场改造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的,在重新开业时分别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五化”市场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标准强市建设

(六)创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工信部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的项目,对主导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七)创新自主标准。对项目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给予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项目荣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组织,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通过验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提高制标能力。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参与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标准、行业标准、长三角区域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范、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5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其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3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参与“品字标”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3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除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外,每家单位当年参与其他标准制修订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

(十)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银行为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融资额度超过投贷总额的50%),按知识产权融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 万元。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因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发生坏帐的,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由科技支行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各类专利。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补助,分两次兑现,第二年兑现2万元,第三年兑现1万元。对授权转入且连续两年在温岭的国内发明专利(自发明申请日起未满十年的),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第三年兑现。授权次年起发明专利年费,给予50%的补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每件补助3万元;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欧美日授权的给予每件8万元补助,其他地区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每家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台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

(十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新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五)支持实施专利预警和导航工程。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补助30万元。对新承担产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每家补助50万元、30万元。

(十六)支持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每家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十八)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对新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0万元。对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十九)强化计量基础控制作用。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1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强化检验检测衡量作用。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检测装备补助项目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等额奖励;对检验检测设备研制和检测方法研究科研项目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立项的,按实际投入科研总经费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评估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强化认证认可信任作用。对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每与一家机构签订互认协议并实质性运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二)鼓励新药创制。对当年新取得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奖励。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持有人在我市且在我市投入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补助。

五、附则

(二十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二十四)本意见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十五)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上级及本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二十六)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4)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没2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5)各级农(渔)业产品抽检不合格、违规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渔药)受到处罚的。

(二十七)本意见涉及的个人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八)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读。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度的奖励参照本意见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发57(关于进一步加强_“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1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