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632X/2021-0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18
- 发布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11331081MB1501632X/2021-00430
温岭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件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
温自然资规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温岭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1月18日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竣工环节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及职能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审批服务行为,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0 号)、《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贯彻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竣工验收”阶段“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0﹞48号)等精神,结合温岭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将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个验收职能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整合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联合验收的运作模式,并将审批事项整合到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3.0平台)。联合验收按照“自愿申请、一窗进件、统一受理、一家牵头、集中验收、一窗出件、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二条 成立温岭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一名中层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涉及相关部门要指定人员(联络员)负责对接、协调工作。
联合验收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受理专窗,有条件的镇街道、东部新区可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专窗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受理登记、反馈汇总、送达补正、全程跟踪等相关工作。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以及特殊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参加联合验收。
第三条 各验收职能部门原则上以法定权力事项(3.0平台上已有的法定权力事项)作为联合验收事项,不得增加《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清单外的验收事项。
需建设屋顶光伏、市政配套设施(含海绵城市)、建筑亮化、“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健身场地设施等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工程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审查,联合验收后若需整改,整改内容不影响工程建设安全、公共利益的可出具承诺书并调整为事后监管。
第四条 竣工综合测绘是指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进行的规划测量、房产测量、建设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海绵设施测量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的测绘活动,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统一完成。各验收职能部门可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选择是否实施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及海绵设施测量。
综合测绘单位应是进入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台州市)内的单位,建设单位在实施竣工测绘时应在名录库中自主选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一家单位承担,签订测绘合同或委托书。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承诺制,对市场行为、服务时效、成果质量与收费作出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测绘类型的不同专业要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在不同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主动服务、提前介入、跟踪测绘,并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建设单位在报验时,必须在3.0平台完整上传验收合格的综合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办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三)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涉及消防工程、人防工程、防雷装置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相关内容;
(五)竣工综合测绘已完成并通过建设单位验收;
(六)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服务设施提前介入按要求完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七)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八)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要求。
第六条 联合验收程序及方法:
(一)验收申请。
1.建设单位在3.0平台的阶段报批中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筛选申请,联合验收办公室在收到筛选申请后,向各验收职能部门发起征求意见,各验收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联合验收办公室在1-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反馈竣工验收事项筛选结果。
2.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事项筛选结果,按照验收要求,填写《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设立专窗的镇街道、东部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专窗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根据验收收件清单(附件2)提交一套材料,并在3.0平台对应事项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资料审查。联合验收专窗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即日将验收申请材料交至相关单位窗口,相关单位窗口出具接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清单,一般材料欠缺,可允许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必备件欠缺,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相关单位的验收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专窗(联合验收办公室)提交《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资料查验意见单》(附件 3),由联合验收专窗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三)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由联合验收办在各验收部门资料审查通过后2 个工作日内出具《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通知单》(附件4),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现场联合踏勘,各职能部门现场验收完毕后,在《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意见表》(附件5)上填写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并集中向建设单位反馈。本部门专项验收未能通过的,当场出具《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专项审查意见单》(附件6)。验收部门在收到踏勘通知单,无法参加联合踏勘的,应向联合验收办请假,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踏勘并反馈审查意见单,未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单的视为该部门的专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验收部门负责。消防验收部门涉及备案项目或未抽中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档案验收部门不参与实地踏勘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四)复查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补正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补正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该验收部门申请复验,由该验收部门组织单独复验。验收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在《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意见表》(附件5)上填写复验意见,并告知联合验收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验。原则上复验只组织一次。
(五)出具文书。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核查后,联合验收办公室出具《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 7)。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须在1 个工作日内在3.0平台上按规定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加盖电子章),由联合验收专窗统一打印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整改的法律依据,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质量规范等,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整改。验收无需整改的,应出具验收通过意见单。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初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仅对初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整改到位进行确认,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八条 各验收部门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按以下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工作以及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竣工复核工作,加强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筑工程涉及油气管道保护专项验收,及时做好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加强屋顶光伏等专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消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含环艺)、海绵城市建设、物业配套、档案、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时做好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加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含环艺)、海绵城市建设、物业配套、建筑亮化、“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等专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工程涉及交通方面的专项验收,及时做好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征求意见反馈工作;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建筑工程涉及水利方面的专项验收,及时做好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征求意见反馈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易燃易爆工程项目以及2017年底前完成的审批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及时做好3.0平台竣工阶段事项筛选征求意见反馈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专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加强健身场地设施等专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有关保障工作,并协助做好联合验收业务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九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投资领域项目,以及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各行政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前服务指导,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第十条 各验收部门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相互矛盾、图数不一致、数据造假等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按图实施,应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通报、查处等形式,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验收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综合测绘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综合测绘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通报、查处等形式,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工作因一般材料欠缺实行容缺受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文书在出具正式合格证书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联合验收专窗统一补正。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在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时提前介入,可同步申请测绘数据及权籍调查成果入库;精简办事材料,减少登记环节,提高登记速度,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捷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专区(专窗),由专人负责咨询、受理、缴税等业务,后台审核等也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加快3.0平台和登记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收件清单
3、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资料查验意见单
4、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通知单
5、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意见表
6、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专项审查意见
7、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抄送:市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1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建设单位 | 法人代表 | |||
单体数量 | 幢(栋) | 建筑面积 | ㎡ | |
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验收内容 | ||||
□市发改局油气管道保护专项验收 □市自规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竣工复核 □市住建局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市住建局市政公用工程验收 □市住建局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市住建局海绵城市建设验收 | □市住建局物业配套工程验收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市住建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交通局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 □市农水局水利工程阶段验收 □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本项目已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现自愿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以上内容核实无误,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认可第三方中介出具的综合测绘成果,并按此测绘成果申请验收!请予以受理。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收件清单
申请人(单位): 联系方式:
序号 | 收件资料名称或内容 | 数量(份) |
1 |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
(以下需要哪些资料需要各部门汇总) | ||
附件3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资料查验意见单
温岭市联合验收办:
经审查,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该建设项目申报[验收项目]资料不全,要求补正以下资料:
1、
2、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部门:
年 月 日
———————————————————————————————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资料查验意见单
温岭市联合验收办:
经审查,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该建设项目申报[验收项目]资料符合验收要求/现场勘查条件: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4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现场踏勘通知单
各相关部门:
经初步审查, 项目符合现场踏勘联合验收的要求,现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到达项目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请相关部门(□市发改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水局、□市气象局、□ )(打√的为必须参加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并在出发前将参加人员名单反馈至我办。
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召集联系人: 联系电话: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5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意见表
编号: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
责任单位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勘察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建立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测绘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验收部门 | 单位名称 | 踏勘意见 | 代表签字 | 复验日期 | 复验意见 | 代表签字 | 备注 |
市自规局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发改局 (油气管道)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人防)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消防)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市政公用)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园林绿化)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海绵城市)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物业配套)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档案)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住建局 (竣备)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交通局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农水局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市气象局 | □通过□补正□整改复验 | ||||||
其他参与部门 及其人员 |
附件6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专项审查意见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建设单位 | |
验收内容 | |
经现场踏勘,现 项目的 验收专项审查意见为:□通过/□不通过(如需□补正/□整改的请详细列出)。 1、 2、 3、 4、 5、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请各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或复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意见反馈市联合验收办。 联系电话: |
附件7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编号:
建设单位 | |||
项目位置 | |||
项目名称 | |||
建设规模 (工程概况) | |||
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 |||
项目建设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现场踏勘日期 |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 |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
竣工联合 验收结论 | 经综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料查验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该建设项目各验收项目资料完整且均已通过各项验收审核,请各相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经办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请各职能部门 年 月 日内出具相应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温岭市联合验收办。 |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签到单
会议时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 会议地点 | ||
会议内容 | [项目名称]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 |||
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现场踏勘人员签名 | ||||
序号 | 验收部门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