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流程
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镇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残疾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⑴主动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接受其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⑵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三次以上(含三次)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超过三个月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⑶经核实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㈡认定程序及手续:
⑴由本人向社区(村)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5),提供《登记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在社区(村)公示栏中公示7天。
⑵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到镇(街道)劳保所,由劳保所将相关资料录入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
⑶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自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系统上完成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在《登记证》第7页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认定的日期,认定编号及援助对象类别等信息,完成后将《登记证》交由镇(街道)劳保所统一发放至申请人本人;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㈢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⑴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⑵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⑶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⑷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⑹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
⑺零就业家庭中其他成员有实现就业的;
⑻连续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⑼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