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788/2020-867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委办〔2020〕1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07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创新强省”战略部署、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台市委发〔2017〕144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走好“科技新长征”,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面加速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
3.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省级研发中心和台州市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各类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5万元、10万元奖励,已获得技术中心认定奖励的,不再给予同级研发中心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按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4. 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根据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增幅、研发强度进行排名,相应指标权重分别为60分、20分、20分。对前5位、第6至第15位、第16至第50位、第51至100位的企业,分别按研发费(审核后)的10%、8%、5%、3%给予补助,每家最高分别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4%及以上的其他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费(审核后)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6. 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年创新券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
7. 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工业科技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按档次给予项目50万元、35万元、20万元补助,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费用的30%。
8. 支持种源农业、装备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按档次给予项目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事后项目的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费用的30%。
9. 支持医学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0.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四、加大科创平台建设力度
11. 鼓励特色板块、小微产业园、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12.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且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经评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免费入驻市科创中心;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通过考评的,给予三年内最高1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三年后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入驻次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另行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3.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家团队联合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给予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省级网上签约的,按省补实际金额给予补助,列入省级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额外补助。
14. 对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不包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购置的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按其仪器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 鼓励我市企业入驻我市统一设立的各类异地科技创新平台,对入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类异地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另行制定。
16. 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加大“双创”平台建设力度
17. 鼓励利用小微园区、闲置旧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符合条件的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确认后,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含符合众创空间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培育对象)、众创空间(含培育对象)的,根据核定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开办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孵育种子资金,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各级人才政策的,不再享受种子资金补助)。
19. 对通过评估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培育对象)、众创空间(含培育对象)入驻的企业,给予前3年不高于实际租赁金额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助;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给予租金优惠的,给予企业的租赁补助将扣减核定面积租金优惠金额,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与扣减核定面积租金优惠金额相同的奖励。
20. 对台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于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每成功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加大科技创新引智力度
21. 对新入选的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省资助额1∶1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入选的台州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经评估后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投资额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国际一流团队或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5年内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
22. 对入选台州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人才年薪的4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再按照省资助要求给予用人单位配套资助。各级“海外工程师”按照人才类别享受相应人才住房和生活补助。
23. 对获得批准立项的台州市级引智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按国家、省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
24. 对评为台州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依托单位,给予三年内最高30万元的建站运营资助,并根据运营情况从建站次年开始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绩效经费支持。
25. 对参加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牵头组织的赴国(境)外引才相关活动的企业,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外培训(学术会议)的单位,按档次给予补助:参加台州市重点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境外部分费用进行全额补助;参加台州市常规出国(境)培训团组(国际学术会议)的,根据实际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派出单位每人最高2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
26. 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对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股权融资额度超过投贷总额的50%),按股权融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7. 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因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发生坏账的,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28. 对台州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担保公司、信保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及信用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附则
29. 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2.5%的,取消次年各类奖励补助资格,比重在2.5-3%(不含3%)之间的,各类奖励补助减半。
30. 我市原有相关政策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温市委办〔2017〕53号)废止。
【关联文件】图解《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