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20-816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管办:
自2006年我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来,这项民生工程已经深入民心。为准确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持助对象,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不多一人,不少一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村级评议
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评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镇级审核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3.市级复审确认
市卫健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实施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机制
1.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2.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如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村(居)委员会要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市卫健局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严格实施奖扶数据比对机制
市卫健局协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数据比对,联动核查数据,及时发现死亡退出、社保退出等因停未停及服刑期间应停未停现象,保证奖扶对象准确性。
二、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奖励扶助政策在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家庭发展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安排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以村居卫健服务员以实地核查为第一手资料,以部门核查数据为参考,利用好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启动责任追究。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以隐瞒事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方法获得奖扶金的,经查属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