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31 09:38: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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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自2020年8月29日起,期限30天。

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到中华路19号交通大楼5楼228国道指挥部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联系电话:0576-86085861。

附件: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



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建设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制定本补偿方案。

根据《关于同意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建设涉及太平街道、城东街道、温峤镇区块的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温政函(2020)70号),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太平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温峤镇人民政府为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负责各镇、街道辖区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物及装修)市场评估价值的1.1倍系数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50%;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20%。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太平街道安置房拟选址在TP060615地块和坊下街、岙底胡村公寓式住宅安置余房,城东街道安置房拟选址在湖南村、肖溪村、坦头村安置地块,温峤镇安置房拟选址在上街村、岭脚村、江厦村安置地块。安置房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交付。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以及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等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

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评估标准按照《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表》(附件1)和《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含回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户补偿。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太平街道、城东街道按12元/月·平方米,温峤按8元/月·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属于该户温岭市内唯一房源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500元/月。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过渡期限为高层建筑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支付一次。

第六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另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最高不得突破100元/平方米。

房屋腾空且验收合格的,视为拆迁人已将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第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所有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作为预缴安置房购房款。在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15日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清。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含应拆未拆老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表

  2、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附件1

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年折旧率(%)

备  注

(一) 楼

1

地砖

普通地砖

M2

60

5


2

抛光地砖

60×60

M2

90

5


中档抛光玻化砖(80×80)

130

5


3

微晶体地砖

高档

M2

300-500

5


4

瓷砖

普通瓷砖

M2

100

10


5

油漆地面

/

M2

30

10


6

水磨石地面

不嵌铜条

M2

50

10


嵌铜条

M2

100

5


7

马赛克地面

/

M2

50

10


8

大理石地面

高档

M2

300

8

含踢脚线

中档

M2

200

8

含踢脚线

低档

M2

120

8

含踢脚线

9

实木地板

普通

M2

150

10

含木踢脚板、油漆

高档

M2

150-300

10


10

复合木地板

普通

M2

60

10

含踢脚线、油漆

高档

80-150

10

含踢脚线、油漆

(二) 贴

11

夹板墙裙、墙面

/

M2

60

10


12

乳胶漆

/

M2

25

10


13

软包

一等

M2

90-130

10

九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以上,面料好,做工考究,含线条

二等

M2

60-90

10

五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以上,面料较好,质量符合工程验收标准,含线条

三等

M2

40-60

10

五厘板以下衬板,海绵厚度1.5㎝以上,面料一般,含线条

(二) 贴

14

贴墙纸


M2

40

10


15

喷塑墙面

/

M2

25

10


16

油漆墙面

/

M2

25

10


(三) 门

17

木门窗套

100

8

含油漆

80

8

含油漆

18

铝合金纱窗

铝合金、塑钢纱门窗

M2

100

10

按照纱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19

纱木门窗

简易

M2

45

10

按照纱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20

不锈钢

防盗门、窗

/

M2

150

10


21

卷帘门

/

M2

120-150

10

双道门予以补偿

(四) 天

22

普通板

吊顶(造型)

/

M2

50

10

含龙骨、油漆(三夹板)

23

石膏板吊顶

/

M2

50

10

含龙骨、油漆

24

塑料扣板吊顶

/

M2

30

10

含龙骨、压条

25

三夹板吊顶

/

M2

70

10

含龙骨

26

铝塑板吊顶

/

M2

70

10

含龙骨

(五) 楼

27

扶手

M

200

10


M

100

10

根据竖向支撑密度

不锈钢

M

150

10

根据竖向支撑密度

(六) 雨

28

简易雨蓬

/

M2

40

15


29

玻璃钢雨蓬

/

M2

80

10


30

彩钢雨蓬

/

M2

180

10

含钢骨架

31

布遮阳

/

M2

25

15

含不锈钢骨架

(七) 家

32

厨房吊柜

/

M

250-300

10

大芯板衬底,木夹板贴面,带柜门

33

灶柜

防火板

M2

80

10


色板

60

胶合

50

玻璃

65

无门

45

34

衣柜、电视机柜

/

M2

480-680

8


35

其他固定柜

(鞋柜、隔堂柜、壁柜等)

M2

430

10


(八) 装

36

不锈钢水槽

单眼

90

10


双眼

150

10


37

普通水槽

/

40

5


38

陶瓷水槽

/

60

5


39

座便器(普通)

/

350

5


40

蹲坑

/

200

5


41

洗脸盆

/

350

10


42

中高档洗脸盆

/

350-1000

10


43

立式陶瓷便槽

/

200

5


44

浴缸(普通)

/

500

10


45

整体浴房

/

1200

10


46

镜面装饰玻璃

/

M2

90

10


47

玻璃

雕花

M2

300

10


磨砂

100

说明:1.装修项目年折旧率见上表,(残值为30%);如保养,使用状况较好,评估机构可根椐使用年限,折旧率按使用状况调整。

  2.本表所列各项价格为综合平均指导价,评估操作中,如装修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附件2

温岭市重点工程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一、砖砌围墙每平方米100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石板地面每平方米50元。水井每口500元,化粪池每只500元;鱼池、花池80元/㎡。

二、花坛每只50—100元(盆栽一律不补)。

三、三眼灶每座400元,铺瓷砖增加800元;二眼灶每座300元,铺瓷砖增加600元;单眼灶每座200元,铺瓷砖增加400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四、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000元/只,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50元/只,电话移机补偿108元/只,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00元/户,三相电表凭证补偿1800元/户,自来水表凭证补偿1000元/户,宽带网、管道煤气等具体按征收时初安装收费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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