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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5 09:35: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流通领域家用燃气器具及配件等产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样商品:
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调压阀、石油液化气。
二、监测时间
2020年8月。
三、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抽样方法、地点
样品由抽检单位人员在销售者的待销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五、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抽查产品范围和依据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家用燃气灶具 |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Z39610101家用燃气灶具188-2017A《浙江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气密性、热负荷、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耐热冲击、耐重力冲击、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要求、铭牌标志、包装箱、安装使用说明书(注:不检测以上项目中非强制性条款) | 1台(无备样) |
2 | 燃气热水器 | 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Z39610201燃气热水器188-2017《浙江省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燃气系统的组成、熄火保护装置、防干烧安全装置、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自然排气式)、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风压过大安全装置(强制排气式)、燃气系统气密性、热负荷限制、烟气中CO含量、铭牌、安全注意事项、包装箱、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注:不检测以上项目中非强制性条款) | 1台(无备样) |
3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CJ/T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Z34430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8-2020《浙江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 ①执行标准为GB 35844-2018或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后:标志、使用说明书、结构(一般要求、承压组件、接头组件)、气密性、调压静特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 | 抽样2只,其中备样1只 |
②执行标准为CJ/T 50-2008且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标识、使用说明书、结构(防止改变状态措施、进口过滤网、呼吸孔、手轮螺纹及尺寸、出气口尺寸)、气密性、调压特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 | ||||
4 | 液化石油气 |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GB/T 32492-2016《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气相色谱分析法》 | 组分、二甲醚 | 2袋(约3L/袋),1袋作为检样,1袋作为备样 |
产品对应的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规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
(二)样品:检测样品应由抽样机构带回送达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备样存放于被抽检单位处。被抽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
(三)判定原则:
1.家用燃气灶具: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家用燃气灶产品存在电点火装置失效、熄火保护电磁阀无法打开、燃气通路漏气严重等使用功能失效。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燃气热水器: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产品无法正常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3.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产品无法正常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4.液化石油气:
组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二甲醚含量项目提供实测数据。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受检单位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