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成品油及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8-18 11:5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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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成品油及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一、抽样商品: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

二、监测时间

2020年8月。

三、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抽样地点、数量

温岭市区域内经营各类成品油、车用尿素的各类经营单位,共计20批次。

五、抽样规则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油罐、罐车、油桶内或者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在加油站抽样时,样品可在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油枪)随机抽取。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用样品,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的深色玻璃容器或耐腐蚀的金属容器封装。

2、抽查产品范围和依据

序号

商品名称

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

1

车用尿素溶液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GZ26660502尿素水溶液(AUS 32)340-2020

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碱度、缩二脲、醛类、不溶物含量、钙、铁、铜、锌、铬、镍、铝、镁、钠、钾、

检1桶备1桶

2

车用汽油

车用汽油:GB 17930-2016、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

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芳烃含量、水溶性酸或碱、

检2L备2L

3

车用柴油

车用柴油:GB 19147-2016、GZ251101车用柴油188-2020

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总污染物、闪点(闭口)、十六烷指数、密度、脂肪酸甲酯

检2L备2L

4

船用燃料油

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密度(20℃)、运动粘度(40℃)、闪点(闭口)、倾点、硫含量、10%蒸余物残炭、灰分、十六烷指数

检2L备2L

产品对应的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规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

在实际抽样中:A、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必须让企业在7天内提供企业标准;

B、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其他

检测样品应由抽样机构带回送达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备样可存放于当地市监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被抽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

六、判定原则

7.1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各商品相关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及上述未提及但现行有效的其它相关标准进行抽查检验,对所定的抽查检验项目进行综合判定,并作出结果认定。

7.2结论判定:

检验报告应当明确检验结论。检验结果的判定分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不合格”、和“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三类。

七、异议处理及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受检单位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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