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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4 11: 28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0年810

 

 

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集中连片,量力而行,综合治理”原则,统筹规划,建管并重,讲求实效,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按照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规范,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水土保持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是指以标准小流域为单元,针对现状水土流失图斑,按照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小型蓄排水、沟道防护、坡面治理、造林封育等工程植物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目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市农水局负责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治理项目的安全、质量、资金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

    各镇(街道)根据市水土保持治理规划及水土流失现状,以标准小流域为单元,于当年8月底前向市农水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计划。

市农水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进度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审核,依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年度水土流失治理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立项

已列入市年度实施计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报市发展改革局立项。

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

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审定或报备。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及时将招投标资料及工程承包合同送交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及时全面地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每月应当及时编制工程进度表上报市水利局。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验收资料报送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质量评定资料;

(四)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稿、项目设计及联系单、竣工图纸;

(五)项目治理前、中、后的对比照片;

(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管理资料

(七)经审定的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

(八)相关会审资料及完工验收鉴定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各项管护措施,建立高效、良性的运行机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范围包括封育治理费(每年350元/公顷、工程建安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费,监测费、审价费等费用。拆迁征地政策处理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施工合同价的20%,专款用于保障民工工资;项目进度达到80%时,拨付施工合同价的60%; 余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不按设计图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市农水局、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并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帐核算,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水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原《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水〔2018132号)废止。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0811日印发  

 

 温农水[2020]237号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