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3 09: 48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之间以及道路两侧未开发利用的场地空间,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协调公共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各类设施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的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审核列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管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环境综合整治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新区负责主城区外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公共区域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的各产权单位应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明晰道路与建设项目后退用地界限,确保道路路权。

对于已经形成的建筑退让地公共区域,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要引导临路项目产权单位向住建部门(各镇、新区)移交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

对于现有已擅自设置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设施实行封闭管理的,要按照公共区域管理要求,结合产权单位性质和功能用途,开放形成开敞式公共空间。

第六条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公共区域具体移交接收并及时落实主城区公共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卫、公共停车、市政绿化、设施维护等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市政、绿化等设施,尚处于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主城区内对于现状已经建成的小区(地块)道路两侧公共区域,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组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单位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组织社区(村)、业主代表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移交。

第七条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严禁擅自设置收费停车场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未按公示价格收费等违法行为。

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对于拟新开发的临城市道路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环节进行明确,临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受让单位应向住建部门(主城区外地块受让单位向各镇、新区)移交城市道路公共区域范围内按照相关审批内容建成后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管养职责,管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已建项目需扩大停车场地空间的,在符合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前提下,应该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地设计标准经批准同意后进行改造。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市级已发布的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政发30(关于印发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