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0-866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0〕2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0-0008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台州市五届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台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美丽台州办〔2020〕1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助推新时代美丽温岭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温岭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促进温岭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摸清底数,分类施策。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在“二污普”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污染源底数,制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措施,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将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以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原则,考虑现实,兼顾历史,落实属地监管负责制度,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实现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发证,依证监管,违法严查。
三、工作范围和对象
温岭市全市范围内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内容
通过开展“摸排、分类、清理”三项工作任务,全面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
(一)摸清底数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清单。按照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分类管理要求,通知督促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二)分类处置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清理一批、认可一批、豁免一批、整治一批、过渡一批的要求,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不健全的排污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和处置。
1.清理一批。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或位于环境敏感区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并会同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2.豁免一批。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免于环评手续,但排污单位要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信息登记:
(1)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没有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3)列入原省环保厅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文件(浙环发〔2012〕90号、浙环发〔2013〕34号、浙环发〔2015〕17号和浙环发〔2017〕11号)的建设项目。
3.认可一批。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书面承诺,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时载明变化情况,予以认可:
(1)根据原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5〕52号)和《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等文件,未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的;
(2)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的变更明显优化,对环境明显有利,环境风险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3)建设项目总产能增加不超过 3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4)厂区内平面布置发生变化,而没引起敏感点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5)因倒闭、转让、拍卖、兼并重组等原因由其他企业用于原审批功能进行生产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原审批规模和总量的;
(6)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如燃料煤改天然气)的提升改造项目,其他生产工艺不变,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并进行排污权交易的。
4.整治一批。
对污染防治设施暂时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或“未批先建” 的建设项目,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不健全的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采取行业整治和区域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就地开展整治。针对制鞋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温岭本地特色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老旧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域,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制定相关整治标准和验收标准。
原已核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的,我市已实施限期治理或行业整治,并取得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整治验收结论的,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我市有出台整治文件的,原则上按照整治文件执行。
5.过渡一批。
对《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发布前已投产的建设项目,但因选址不符合现行环境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无法审批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企业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编制《现状环境核查报告》,给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1 年),允许过渡生产。过渡期限到期前,相应规划已经调整满足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过渡期限到期后,相关规划调整仍没有达到审批选址要求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延期或关停。
对于存在上述“整治一批”和“过渡一批”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的环评文件和《现状环境核查报告》,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与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内容,《现状环境核查报告》还应包括排污单位整改到位并监测达标等内容。限期整改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执行。
(三)整改清零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单位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需要整改的,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实现区域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对于依法应当申领而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无证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等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5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相应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召开工作动员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各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专班,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分类。
(二)集中推进阶段(2020年6月—2020年7月)。按照排污许可证“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原则,“一边规范整改,一边清理整顿”方式开展清理工作。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80%。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8月—2020年9月)。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清理剩余排污单位,对满足本方案的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确保完成所有发证和登记工作,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四)清理整顿阶段(2020年6月—2020年12月)。按照“一边规范整改,一边清理整顿”方式开展行业整治、区域整治等清理整顿工作,后续清理整顿工作视情况持续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成立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东部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名单报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葛素君13575864668,664760,邮箱:wlzhspk@163.com)。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督查,统筹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目标。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率要求6月份达到70%,7月份达到80%,8月份力争达到100%,9月底前确保全面完成。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中认真履职、担当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存在过错失误的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容错免责。
(三)强化风险防范。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困难企业、关停企业思想工作,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稳定推进,不引起社会矛盾。
附件: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宗明
副组长:王国军
成员:余海波(市府办)
吴国富(市府办)
吴庆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周月忠(市发改局)
徐寅(市经信局)
顾雪荣(市财政局)
陈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洪智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陈宇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林国华(市商务局)
袁为民(市卫生健康局)
童庆波(市市场监管局)
林清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莫朝晖(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骆立方(市东部产业集聚区)
郑君宏(太平街道)
朱文兵(城东街道)
孙美玲(城西街道)
蒋群力(城北街道)
戴曦敏(横峰街道)
陈如林(泽国镇)
林锋(大溪镇)
王海浜(松门镇)
王军德(箬横镇)
陈钢锋(新河镇)
毛永波(石塘镇)
莫敏超(滨海镇)
罗荣华(温峤镇)
丁辉(城南镇)
黄建(石桥头镇)
王永健(坞根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证和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吴庆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下载】温政办发22(关于印发温岭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