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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费清单

2020-07-24 11:37:03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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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财综字[2009] 12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浙价资[2014]207


具体详见文件

1

地表水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立方米

0.2




工商业自备取水

/立方米

0.2




贯流水

/立方米

0.02




水力发电

/千瓦时

0.008




特种用水

/立方米

1




2

地下水 






一般用水

/立方米

0.5




特种用水

/立方米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4]224号、国发[2013]40号、浙政办法[2015]107


201510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按80%计收

具体详见文件

1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平方米

1




2

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期

/平方米

1




3

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期


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4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0.2




5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立方米

1




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浙价费[1998]437


具体详见文件

1

用于工业、交通、商业、旅游等

/立方米

8




2

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

/立方米

0.5




二、政府性基金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立方米

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浙财综[2012]27



 

 

 

 

 

2温岭市农业农业和水利局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财综字[2009] 12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浙价资[2014]207


具体详见文件

1

地表水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立方米

0.2




工商业自备取水

/立方米

0.2




贯流水

/立方米

0.02




水力发电

/千瓦时

0.008




特种用水

/立方米

1




2

地下水 






一般用水

/立方米

0.5




特种用水

/立方米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4]224号、国发[2013]40号、浙政办法[2015]107


201510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按80%计收

具体详见文件

1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平方米

1




2

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期

/平方米

1




3

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期


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4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0.2




5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立方米

1




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浙价费[1998]437


具体详见文件

1

用于工业、交通、商业、旅游等

/立方米

8




2

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

/立方米

0.5




二、政府性基金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立方米

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浙财综[2012]27


具体详见文件

                                    

市农水局收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