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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01 16:14 信息来源: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及下属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房产、土地、股权和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第三条   企业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货物类采购的各项标准应严格参照《温财发[2016]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1)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2)配置数量上限根据企业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具体数量由各企业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3)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具体价格由各企业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采购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4)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5)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计划——申请——审批——采购——验收入库——报账——备案。

计划:各科室必须在年初制定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填报《国有企业采购计划表》(详见附件三),上报到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城市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企业采购计划表》允许一年补报两次,年中一次,年末一次。

申请:10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的使用科室填写《物资、服务内部采购申请单》(详见附件四)一式三份,使用科室和办公室各留1份,报账时附1份。

100万元及以上物资采购的使用科室填写《温岭市国有企业物资、服务采购申请单》(详见附件五)一式四份(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主管部门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一份)。同时填报《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表》(详见附件六)一式五份(申报单位、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事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各一份),若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须填写《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详见附件七)一式四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采购企业、备案各一份)。

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填写《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表》上报温岭市财政局,由温岭市财政局出具意见后,再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其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不含)以下的,各科室采购经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上述审批环节组织实施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规格货物协议价格,组成3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三比”( 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对市场进行调研询价,考察厂家(商家),择优审定价格后实施。采购目录外货物和服务原则上公开招投标,特殊情况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办法。

验收入库:采购科室负责产品的价格认证、质量和性能认定。设备类物资在保修期内由采购科室负责与厂家联系,落实售后服务事宜。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固定资产在购得货物 10天内登记入库后,交相关科室使用。

报账:按照“谁采购,谁报账”的原则办理报账,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科室负责人核实并签字。报账发票后应附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和购物清单,有采购合同的应附采购合同。

备案:采购科室应根据《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采购备案归档工作,将报帐时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一份至办公室填报《温岭市国有企业采购备案表》(详见附件八),采购情况备案表一年报两次,年中一次,年末一次。

第六条 办公室与各科室要协调好采供关系,各负其责,杜绝相互推诿、扯皮。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各科室为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各科室,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