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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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温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资产出租方面存在租赁程序不规范的问题。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资委令第32号)明确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交易等事项的监督管理,但没有出租相关条款,导致企业决策和监督检查缺少依据。综上来看,我市需出台统一的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资委令第3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依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涉及出租国有资产的类型、资产出租的职责及审批权限、资产租赁要求及流程、租赁合同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办法》所称的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广告位等资产,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二)《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出租应依次履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决策,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备案(年租金10万元以上或租期5年以上项目),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招租信息披露要求,租赁合同管理,资料归档等,实现企业资产出租全流程监督。 (三)《办法》允许对15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询价,不用委托评估。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各区域资产租金成交价格,形成专项数据库,为业主方资产租赁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四)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改造或装饰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资产租赁,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 (五)租赁资产的租金底价原则上按照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合理参照市场租赁价、供需情况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确定,租赁项目首次公告租赁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六)《办法》明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市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部门审定。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须重新组织租赁。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构 温岭市财政局(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