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0〕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20年5月4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于2020年5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申请人以3500元向快递公司购买的1000个快递单号已经到账,应当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快递公司已经承认私下偷回申请人187个快递单号。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称:2020年5月4日12时10分许,申请人陈XX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于2019年3月19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XX快递点以3.5元/单的价格向XX快递购买了1000只快递单号,已使用700单左右,还有约300单左右单号被XX快递公司收回去了,其与XX快递员工联系,对方确认收回了剩余未用的300个左右单号,并表示愿意按购买的价格返还,但要其将之前寄快递超重的费用也补给快递公司。申请人认为XX快递的行为构成诈骗,故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接报案后,向XX快递城东街道负责人谢XX询问调查。谢XX称申请人以3.5元/单的价格向XX快递购买了1000次的使用次数,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每单超过一公斤的费用或地域补差要另外付费。因申请人之前所寄快递的超重费用和地域补差价一直未支付,故XX快递将其剩余的187次使用次数收回,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使用快递单次数和超重费用等,同时表示愿意按原购买价格退还被收回的187次快递次数,与申请人应支付的超重费和地域补差价共607.5元折抵,退还给申请人47元。被申请人经初查,认为不构成诈骗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法不予调查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置适当,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5月4日12时10分许,申请人陈XX向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称其被XX快递诈骗。被申请人接报案后,即开展调查,查明申请人向XX快递购买了1000次快递使用次数,因申请人未支付超重费及地域补差价,XX快递将申请人还未使用的快递使用次数按购买价折抵欠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当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和XX快递之间口头达成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以3.5元/单的价格向XX快递购买1000只快递单号,每单超过一公斤的费用及地域补差另外付费。至2020年5月4日,申请人一直未支付之前所寄快递的超重费用及地域补差费用,XX快递遂将申请人还未使用的快递使用次数按购买价折抵欠款。双方对申请人欠款及XX快递将未使用的快递使用次数按购买价格折抵的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谢XX的询问笔录,快递电子面单号、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陈XX与XX快递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XX快递收回快递使用次数目的为折抵申请人欠款,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因此,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本案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20年5月4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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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