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在申请人车辆旁边停了其他车辆,但只有申请人一辆车被贴单,其他车辆均未被贴单,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4月1日14时45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巡查时,发现浙JXXXX小型汽车停放在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XX号人行道上,地面无停车泊位。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的方式固定申请人违法证据,在违法车辆侧门玻璃处粘贴《违法停车信息采集告知单》,并上传至被申请人系统。申请人于当日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违章处理,并缴纳150元罚款。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信息采集告知单及照片、罚没票据等予以证明,故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系本市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有权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处理违章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应当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人民币150元的罚款。当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以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选择性贴单的情况不存在,也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要求本机关依法维持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4月1日14时45分,申请人陈XX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XX号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浙JXXXXX车辆。被申请人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拍照方式固定证据并于车辆侧门玻璃处粘贴《违法停车信息采集告知单》。当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违章处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已通过执法投诉途径提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照片、违法停车信息采集告知单、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编号:331099202003XXXX)、视听资料、执法投诉申请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陈XX于2020年4月1日14时45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浙JXXXXX车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亦依法履行了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称关于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已通过执法投诉途径提出,不影响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与涉案处罚决定的正确性。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编号:331099202003XXXX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