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信息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温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1 09:59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温教计〔2020〕47号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扎实做好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学生资助对象包括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仅限高一、高二段)的全日制正式在籍(读)学生: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标准、依据及资助方式

(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1.资助标准:学前教育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即每学期1750元/生。

2.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等。

3.资助方式:学前教育资助金必须发放至幼儿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包括义务教育学生爱心营养餐补助、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义务教育学生爱心营养餐补助

(1)资助标准:在实行全免费教育基础上,享受一餐免费营养午餐(教育局资助每生每餐5元,全学年为1000元)。

(2)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

(3)资助方式: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补助由学校划拨至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

2.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标准:寄宿的小学生给予500元/学期的生活费补助,寄宿的初中生给予625元/学期的生活费补助,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减半。

(2)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

(3)资助方式: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金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金包括普高国爱助学金和普高免学杂费补助。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2)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

(3)资助方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的“普通高中资助卡”中,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发放。

2.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1)资助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为省一级重点中学为1650元/学期,省二级重点中学为1350元/学期,省三级重点中学为1200元/学期,其他高中按每生1000元/学期减免。

(2)文件依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

(3)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直接免收学杂费,原则上不允许“先收后退”;复核后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补收学杂费。

(四)中职学生资助

1.资助标准:2000元/人·学年。

2.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

3.资助方式: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三、资助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或告家长书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本学期即将开展的资助工作,宣传相关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等,并且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家长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回执栏签名后交回学校。

(二)学生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根据需要提交必要辅助说明材料。

1.属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特殊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因民政等部门已经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可以查询相关学生信息,学生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2.属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其他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需要向学校资助认定工作组提供相应的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学校资助工作小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于系统中有参阅数据的“特殊群体”学生,通过认真比对核实、认定;对于系统中无参阅数据的“特殊群体”学生,对提供的相关扶贫部门已核实颁发的信息进行比对、认定;对于“其他群体”学生,通过家访记录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定资助对象。

认定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系统中的有参阅数据的“特殊群体”学生必须全部予以资助,做到“应助尽助”。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务必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温岭市特殊困难学生放弃资助声明》(附件2,下称《放弃声明》)留存归档。

(四)结果公示

对于学校资助工作小组确定的应资助“其他群体”学生,学校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相关信息不再公示。

对于应资助的“特殊群体”学生,因为其家庭情况在民政、扶贫部门已经予以认定,所以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2020年春季学期困难学生资助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并及时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z.zjedu.gov.cn/)的网上录入,再将一学年学生资助总体材料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汇总拨款

市教育局接收学校上报的资助对象名单汇总后将资助金指标下达到学校。

(七)发放资助

义务教育学校须直接免除被资助学生的午餐费,普通高中学校须直接免除被资助学生的学杂费,其他资助项目须在教育局资助金下达到学校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中。

(八)数据反馈

学校发放资助后填写《温岭市学生资助情况反馈表》(附件3),上报市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和政府为实现教育优先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组织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二)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各校要做好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将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家访、校讯通、告家长书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资助政策人人知晓。

(三)规范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各级各类学校在认定过程中,确保公正、透明、规范。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各项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缩小资助范围,要确保每一个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资助。同时,各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于符合资助政策但不愿意申请的困难学生要做好动员工作,对于提出申请但不符合以上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要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如确实困难,可作为特殊学生享受资助),既要做到“应助尽助”,但又需避免将专项经费作为对部分非困难学生的奖励,如发现学校将资助经费作为对非困难学生的奖励,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拧紧“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这根弦,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要让资助工作更合规、更有爱、更有温度,确保将好事做好。

(六)规范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资助工作档案制度,并落实专人整理保管。妥善保管好各资助系统内信息和纸质资助资料,确保资助学生和资助业务数据的安全。

一学年资助工作档案整理要求如下:1.封面;2.目录;3.上级相关资助文件、通知;4.学校资助工作方案(含学校资助机构);4.分项目资助汇总表(含资助人数、金额);5.资金拨付凭证(含到学校财务账、银行发放成功清单等);6.受助学生名单;7.学生个人申请表(含各类证件复印件/证明);8.公示照片;9.学年资助工作总结。

(七)职责分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学前办具体负责。义务教育营养餐、义务教育家庭困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高国家助学金、普高免学杂费及校内其他资助由基教科具体负责。职业高中资助工作由职成教科具体负责。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落实资助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及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温岭市中小学特殊困难学生放弃资助声明

          3.温岭市学生资助情况反馈表


温岭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1日


温教计〔2020〕4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