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775B/2020-678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南政〔2020〕7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发布单位:
- 城南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99N-2020-0001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城南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
为统一城南镇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我镇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浙江省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关于制定温岭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06〕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南镇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了城南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已报城南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城乡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本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等,都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主体及收费管理办法
(一)本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明确为公益服务收费,收费主体为镇环卫所。
(二)由镇负责保洁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运至市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由镇环卫所负责收取。
(三)镇里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高于本文规定的全镇统一标准或最高标准的须作下调,低于全镇统一标准或最低标准的原则应按全镇统一标准或最低标准收取。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收,代收手续费可由委托人与代收人协商确定。
(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发改(物价)、财政、审计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既定的收费标准。特殊对象(包括居民、单位)经收费单位集体研究或作出规定,可以减收或免收。
(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都不得截留、挪用。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本文所列收费标准均不包括单位、个人场地的清扫费。环卫单位如受托清扫单位、个人的场地,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病死畜禽、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等,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按规定另行清运处置。环卫单位受托清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或依有关规定确定。
(三)居民的住所或单位的办公场所与经营活动的场所连成一体的,分别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前开始执行。原2019年尚未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现行标准予以执行。
附件:温岭市城南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抄送:市发改局,市司法局。
城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城南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城乡居民 | 2元/人·月 | 含外来人口;低保户、五保户等免收;已交物业服务费的不再收取。 |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 | 3元/人·月 | 人指在职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社会福利企业减收1元/人/月;特殊单位可免收;另列收费对象的按另列规定收取。 |
教育机构 | 2元/人·月 | 义务教育单位使用;寒暑假免收3个月;学校中的学生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免征。 |
3元/人·月 | 其他单位适用;寒暑假免收3个月;学校中的学生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免征。 | |
医疗机构 | 3元/人·月 加3元/床·月 | 床指住院病床,按实有数计收;本标准不包括医疗废物处理费。 |
养老机构 | 2元/床·月 | 按实有床位计收,福利性的免收 |
餐饮业经营单位 | 1-3元/ m²·月 | m²指营业面积;每户每月起收额为30元;临时摊点1-5元/个.日 |
住宿业经营单位 | 3-5元/床·月 | 按实有床位计收;对外兼营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合计收费。 |
农贸市场 | 1-2元/ m²·月 | 包括水产品市场,按室内外营业面积计收;市场管理区外摊点1-5元/个·日 |
专业市场 | 0.5-1元/ m²·月 | 按室内外营业面积计收 |
其它商业服务业 经营单位 | 0.4-1元m²·月 | 起收额为每户每月10元;营业面积超过200m²的部分减半收取 |
营运交通工具 | 30元/辆(艘)·月 | 道路客运班车、货车、船舶 |
15元/辆·月 | 公交车、出租车 | |
5元/辆·月 | 三轮车 | |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 | 2元/m² | 按装修物业的建筑面积计收;垃圾须运至收集点 |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费 | 20元/吨 | 焚烧处置的收费标准另定 |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费 | 20元/吨 加2元/吨·公里 | 单位收运垃圾至中转站,再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
说明:1、本表所列收费标准均不包括单位、个人场地的清扫费;
2、单位缴纳的处理费不得转向个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