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0-659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0〕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25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有条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有条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温岭市有条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等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指向明确、真实有效。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允许在经市政府同意的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相应的管委会等管理部门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依申请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款。
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用地及其建筑物的原有属性。
涉及其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告知经营者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后才可办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严格执行《温岭市鞋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温市委办〔2017〕69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如登记机关收到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或因政策规定认为不适用申报制的,可以不实行申报制,申请人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凡通过“住所申报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
第十一条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三)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迁的房屋;
(四)规划为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十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于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虚假材料(含申报表内容和承诺虚假)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
2.《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告知书》
3.《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附件1
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
一、违法建筑;
二、军队(武警部队)房地产;
三、学校教学用房;
四、宗教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民用爆炸物品;
七、电镀、漂染、制革、造纸等重污染行业;
八、烟花爆竹;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十、歌舞厅、电子游艺厅、影(剧)院、游乐园(场)。
附件2
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告知书
根据《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台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实行)》(台跑改办字〔2018〕60号)等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是指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不得以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迁的房屋、规划未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改变房屋用途的将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知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用地及其建筑物的原有属性。
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所引发的包括且不仅限于撤销注册登记等所有法律责任。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面积(平方米) |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及联系电话 | ||
房屋用途 | □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 ||
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 | □是 □否 | ||
本人已知晓企业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合法、安全、有效。 2.已经对照《温岭市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及《温岭市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本企业及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以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特殊依据。 4.如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生态环境、救援、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本人将依法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部门审批后凭许可审批文件开展经营活动。 5.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6.申请人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申请人承诺,已知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申请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 8.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因虚报所引发的包括且不仅限于撤销注册登记等所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由全体出资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温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告知书》告知内容作为附件与本申报表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