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复议文书

温府复〔2019〕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26 11:07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分享:

        

 

      

 

温府复〔2019200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111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201911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1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第一,申请人停车的地点画有停止线,只是由于时间久远才痕迹模糊;第二,大约在9月下旬时,申请人就能否在该地停车询问过附近的交警,交警答复可以停车;第三,申请人停车地点近两个月没有车辆被贴罚单,申请人咨询过很多人都说可以停车。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申请人潘XX于2019年10月23日10时44分,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华润万家前路段临时停放浙J1YTXX小型轿车,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331081105982XXXX。申请人辩称该地划有停止线,经现场查看,该路段划有道路中心线,已不太清晰,但没有停车位。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交警允许停车,无证据证实;近期有无车辆被贴罚单和本次违法行为无关。且该车的停放行为已经影响了该路段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要求本机关依法维持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19年10月23日10时44分,申请人潘XX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华润万家前路段违规停放车号为J1YTXX的小型轿车。2019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车辆违法详情照片、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1081105982XXXX)、诚信守信责任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车辆违法详情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潘XX于2019年10月23日驾驶车号为J1YTXX的小型轿车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车辆违法详情照片,申请人的停车地点不属于划定的停车泊位,申请人的停车行为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产生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111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982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122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