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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0 16:47: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范围
位于温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链接1)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属于2020年应进行发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见链接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申请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
(2)填报并公开信息: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
(4)审核发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2、排污登记程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点击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其他说明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0576-86109705
七、工作链接:
链接1: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1/W020200122587108189516.pdf
链接2: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1/W020200122587109039283.pdf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