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0-65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产发〔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关于《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7 10:46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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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制订的《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共五章十五条,分别是总则、申报、认定、监测、附则。为与之前的认定监测工作衔接,修订总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思路开展,认定及监测的程序、申报材料总体保持不变。为了方便企业,简化一些程序,并根据上级对应部门做法作相应调整。修订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具体修订如下:
(一 )养殖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水产养殖联结基地面积由1000亩改为200亩以上,调整后与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相一致。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为方便企业,由原来要求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现改为由其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原来还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为了简化申报手续,现只要求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在申报材料上直接附上审核意见盖上公章即可。
(四)温岭市农业龙头企业原来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现为了与台州市级监测评价衔接,改为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且已被命名为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免温岭市级监测评价。
(五)监测结果原来由市政府发文公布,现改为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六)删掉了“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的内容。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