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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3- 27 16: 46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6日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在经营规模、产品质量安全、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第二章    

    第三条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企业规模

1.种养殖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业企业直属种植基地300亩以上;养殖业企业:家禽存栏30000羽以上,獭兔8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企业规模标准酌情参照执行,水产养殖200亩以上(龟鳖等特种水产养殖10万只以上)。

2.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加工量占总加工量60%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收购额占总收购额60%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6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带动能力

1.种养殖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结基地面积种植业500亩以上,水产养殖业200亩以上,其他产业带动标准酌情参照执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结基地500亩以上,畜禽业:家禽50000羽以上、生猪5000头以上、獭兔10000只以上,其他畜禽企业带动标准酌情参照执行。

3.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市场主营产品与农业主导特色产业关联度大、促进发展作用明显,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4.农产品出口企业:与农户订立合同或订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采购当地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农产品总额占贸易额的5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三)产品质量安全。主营产品符合温岭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和质量安全标准,鲜活农产品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以上标准,加工农产品需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产品标识使用规范,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

1.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2.信用。企业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没有违规使用农业专项资金,有注册商标和品牌。银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以上(含A级)。

(五)申报企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齐全,成立时间二周年(含二周年)以上,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六)种源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我市主导特色农产品深加工,或者是出口创汇潜力大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时间、规模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情况;

(三)企业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四)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证明;

(五)企业的生产规模、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相应的镇、街道或对口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六)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分月原料入库与付款清单(复印件);

(七)土地流转合同书或租赁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附审核意见。

第三章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报标准对专家组评价意见进行评定,形成评审意见,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呈报市政府发文公布认定。

第四章  

第七条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八条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温岭市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已被命名为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免温岭市级监测评价。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被监测的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填报“温岭市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并附上经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对镇(街道)初审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监测合格的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复印件,提交温岭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企业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或整体外迁的;

(四)企业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企业违规使用农业专项资金。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府办、温岭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温岭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326日印发

温农产发[2020]1号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