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执收单位名称: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执收单位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耕地开垦费 |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垦造耕地的,按56元/平方(耕地+园地)的20%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具体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局本级 | |
2、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局本级 | |
3、预收土地复垦费 | 2.5万元/亩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温土资发[2015]22号、温土资发[2011]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2016﹞31号) | 局本级 | |
4、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基层所 |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 10元/证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基层所 | |
二、政府性基金 | ||||
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 | 征地区片价的25%+2万元/亩。2019年1月1日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
|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温政发[2008]151号、市府办[2010]收文45号 | 代征 | 局本级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具体见文件 |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 局本级及行政审批中心自然资源有关窗口 | |
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住宅和非住宅(街道、乡镇标准有差异)市区非住宅90元/平方,住宅60元/平方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温政发[2002]124号 | 行政审批中心自然资源有关窗口及基层所 | |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 局本级 | |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2009〕24号 | |||
3、海域使用金收入 | 《海域使用管理法》 | 局本级 | ||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财综〔2017〕35号 | 局本级 | ||
4.1探矿权使用费收入 | 局本级 | |||
4.2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局本级 | |||
5、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 财工字〔1995〕53号、〔1995〕财外105号 | |||
6、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 浙财综〔2010〕48号 | 市国土空间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 | ||
7、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 浙政办发〔2011〕123号、财综〔2010〕44号 | 局本级 | ||
8、矿业权出让收益 | 财综〔2017〕35号 | 局本级 | ||
9、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局本级及温岭市自然资源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