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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日期:2020-03-16 15:2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执收单位名称: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执收单位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垦造耕地的,按56元/平方(耕地+园地)的20%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具体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局本级

2、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局本级

3、预收土地复垦费

 2.5万元/亩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温土资发[2015]22号、温土资发[2011]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2016﹞31号)


局本级

4不动产登记收费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基层所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10元/证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基层所

二、政府性基金





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

征地区片价的25%+2万元/亩。2019年1月1日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温政发[2008]151号、市府办[2010]收文45号

代征

局本级

2、森林植被恢复费

具体见文件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局本级及行政审批中心自然资源有关窗口

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住宅和非住宅(街道、乡镇标准有差异)市区非住宅90元/平方,住宅60元/平方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温政发[2002]124号


行政审批中心自然资源有关窗口及基层所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局本级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2009〕24号
  财综〔2009〕50号
  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财综字〔2006〕148号、财综〔2006〕48号



3、海域使用金收入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财综字〔2009〕23号、浙财综字〔2009〕32号、浙政发〔2009〕8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6〕24号


局本级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财综〔2017〕35号
  浙财综〔2017〕35号 、财综字〔1999〕74号


局本级

4.1探矿权使用费收入




局本级

4.2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局本级

5、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财工字〔1995〕53号、〔1995〕财外105号



6、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浙财综〔2010〕48号


市国土空间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

7、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浙政办发〔2011〕123号、财综〔2010〕44号


局本级

8、矿业权出让收益


财综〔2017〕35号
  浙财综〔2017〕35号


局本级

9、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局本级及温岭市自然资源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