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0-646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27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稳定供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出发点,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全市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推动本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划定范围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取消畜禽养殖限养区,并将以下范围纳入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具体指湖漫水库、太湖水库、花芯水库、桐岭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具体指长屿硐天、方山-南嵩岩风景名胜区范围。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具体指16个镇(街道)所在地建成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除外。
(二)禁养区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方案、规划中对畜禽养殖范围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术语与定义
1.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依法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2.畜禽养殖场:指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3.不排放污染物养殖场: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和资源化利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认定为不排放污染物养殖场。
附件: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表
附件
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表
镇(街道) | 禁养区 |
太平街道 | 建成区 |
城东街道 | 建成区 |
城西街道 | 建成区 |
城北街道 | 建成区 |
横峰街道 | 建成区 |
泽国镇 | 城镇建成区 |
大溪镇 | ⑴城镇建成区 ⑵太湖水库集雨区范围 ⑶方山-南嵩岩风景名胜区 |
松门镇 | 城镇建成区 |
箬横镇 | ⑴城镇建成区 ⑵花芯水库集雨区范围 |
新河镇 | ⑴城镇建成区 ⑵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 |
石塘镇 | 城镇建成区 |
滨海镇 | 城镇建成区 |
温峤镇 | 城镇建成区 |
城南镇 | ⑴城镇建成区 ⑵湖漫水库集雨区范围 ⑶桐岭水库集雨区范围 |
石桥头镇 | ⑴城镇建成区 ⑵湖漫水库集雨区范围 |
坞根镇 | 城镇建成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