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0-821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0〕50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系,更好地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指除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外的,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全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且内容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
第五条市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目录制订、规划立项、组织编制、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划的立项申报前与财政部门做好规划编制经费沟通工作。各规划牵头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制订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七条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规划编制立项申请,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申报。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
(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机关;
(三)规划编制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和进度计划;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六)规划发布时间。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条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滚动编制、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
第三章规划立项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后的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二条规划赋码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水利部门分别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四章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规划赋码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内有关镇(街道)意见。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征求意见。各规划牵头单位要认真梳理各单位、公示或听证过程中征集的意见。对可采纳的意见,要相应修改规划文本;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第五章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市级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规划评审论证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第十八条对依法需要进行环评或水资源论证,以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风险评估的规划,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衔接审查
第十九条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审查,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非涉密规划衔接材料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涉密规划衔接材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衔接材料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见征求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按规定需要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查,应以现行上级相关规划以及市级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为依据,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二十二条市级专项规划经衔接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衔接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规划牵头单位。
第七章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划牵头单位应将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审核材料,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主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见征求采纳情况)、衔接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的规划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规划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发布(法律法规、中央、省和市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标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需市政府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同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市级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会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市级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批准发布;法律法规、中央、省和市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非涉密规划应于发布一周内提交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备案,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章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容涉密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应当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排资金的原则,严格执行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排资金。在应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规划审批单位报告,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条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废止专项规划的,由规划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废止的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