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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3:2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应急办:   

为方便广大群众在2021年春节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期间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总体要求

各镇(街道)应急办要按照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意见,结合先规划后布点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零售网点数量。按照经营许可安全条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网点的设置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活动室、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则需经得镇(街道)应急办、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联合踏勘同意,简易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5、零售场所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并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6、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报名登记(12月7日—— 12月25日)。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通知、发布公告,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到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报名。各应急办要注意须在12月26日前将需参加培训考核的人数统计好并上报市局。

2、布点审查(12月26日——12月31日)。镇(街道)应急办组织对设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建筑物内的,由镇(街道)应急办按照经营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零售场所设置在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镇(街道)应急办联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市局将适时组织对零售场所设点情况进行抽查。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应急办下发布点通知书。各应急办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将《镇(街道)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发至温岭危化审批监管联络微信群内。

3、资料上交(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8日)。上交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式2份:市局1份,应急办1份):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1);

②温岭市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附件6);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人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用途若没有注明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需由出租人补充授权同意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出租协议书(附件7)和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或简易房的则提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选址联合踏勘表(附件4)和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⑤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附件5);

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须参加培训的可在培训后再补交);

⑦安全承诺书(附件8);

各应急办(泽国镇除外)须在2021年1月9日前将上述申请资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2)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科。

4、培训考核(2021年1月9日—— 2021年1月20日)。培训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考核采取上机考试。每个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核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许可证。培训时,请带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至2021年2月26日后的属于有效)不参加培训。

5、审核确定(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9日)。市应急管理将对各镇(街道)应急办报送的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申请资料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

6、领证复核。《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应急办统一领取发放,各镇(街道)应急办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则发给《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则暂缓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

四:其它事项

1、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期限为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5日、2月19日、2月26日。(具体时间将依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作适当调整)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和在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形成集中连片经营。

4、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不得用钢管或竹木蓬布架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20平方米,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回批发企业仓库。

5、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往年烟花爆竹经营诚信情况纳入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附件:1、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镇(街道)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汇总表

4、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选址联合踏勘表

5、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

6温岭市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

7、出租协议书

8、安全承诺书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