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08 08:43: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实施孤儿、困境儿童和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生活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465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972元;
(三)困境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
(四)低保家庭儿童每人每月395元。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