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459X/2020-84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局
关于公布温岭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精神,按照“依法清理,核实收费,提高效率,规范服务”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经过本次清理规范,共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6项(涉及17个市级部门),其中经营服务类64项,行政事业类2项,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下发后,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应上报市审改办研究通过后,方可纳入目录管理。
附件:1. 温岭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
(经营服务类)
2. 温岭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
(行政事业类)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温岭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经营服务类)
序号 |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价格形式及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限 | 规范要求 |
1 | 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项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告文本编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申请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
2 |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12个工作日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12条、22号令第9条、21号令第15条,严格控制评估范围,评估费纳入部门预算。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只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编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可研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 |
4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
5 | 项目建议书咨询评估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12个工作日 |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建立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 | ||||||
7 | 初步设计审批 | 编制初步设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涉及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的项目建立初步设计联合审查机制。 | |
8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审查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评估(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政府指导价 节能报告书执行浙价服[2013]250号,登记表(800KVA-1000KVA收费上限800元、800KVA以下收费上限500元),报告表收费上限3500元。 | 节能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 对八大高能耗行业一律要求做报告书;其余行业企业变压器总容量315KVA-1000KVA做登记表,1000KVA-2000KVA做报告表,2000KVA以上做报告书。 |
9 | 教育局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办学项目审批 | 验资报告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20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
10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20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 |
11 | 民政局 | 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20个工作日,外部取证相对简单的15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
12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
13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20个工作日,外部取证相对简单的15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
14 | 国土资源局 |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第21条,对我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一区域可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 |
15 | 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第33、35条要求,明确压覆矿评范围,一般项目由地质主管部门提供简易证明;同一区域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7项执行。 | ||
16 | 土地权属登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土地开垦审核 | 地籍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登记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落实建设项目地籍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三测合一”;建立土地测绘机构竞争服务机制。 | |
17 | 探矿权许可 |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1项执行。 | |
18 | 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4项执行。 | |
19 | 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许可 |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7项执行。 |
20 | 矿产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3项执行。 | ||
2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6项执行。 | ||
22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审核) | 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199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18508-20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 |
23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7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对于不涉及敏感区域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2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 |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具体项目进行分类确定。 |
24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8项执行 |
25 | 建设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4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 市场调节价 交通影响评价按省政府316号令规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费,其他服务双方协商 | 40个工作日;跨区域线型工程或情况复杂的,合同另行约定 | 对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说明方式。 |
2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6号) | 7个工作日;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合同另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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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测绘(含预测绘和实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 政府定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6号) | 房产预测绘22个工作日;房产实测绘30个工作日 | 落实建设项目地籍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三测合一”;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 |
28 | 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海事局、公路局)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 | 市场调节价 | 20个工作日 |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发改、交通部门联合审查;按国发[2015]58号第25项规范执行。 |
29 | 涉航建筑物许可 | 涉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198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 市场调节价 | 15个工作日 | 明确专题论证报告范围;对影响较小的项目采取简易措施。 | |
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 政府指导价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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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海事局、公路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198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 | 市场调节价 | 15个工作日 | 按影响程度明确需通航安全评估范围;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
32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 | 市场调节价 | 15个工作日 | 按规模和影响程度明确需评价报告的事项范围;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 |
33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国家计委令年第15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0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 20个工作日 | 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围;对影响较小项目采用简易报表方式;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1项规范。 |
3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1个月内完成 | 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已确定的项目采取编制申请表等简易方式;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的流域,水工程编制相关报告书;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0项规范。 | |
3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2010年第39号)、《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 | 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范围和简便措施;按国发〔2015〕58号第29项执行。 | |
36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重要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6个月 | 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方式;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 |
37 | 水利局 |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编制项目咨询报告 |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约1个月完成项目咨询报告 | 按照国发〔2015〕58号由业主自主决定实施。 |
38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20个工作日 | 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4项要求执行。 | |
3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替代工程应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评价报告 | 明确影响较大编制报告范围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 |
40 | 农林局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一般项目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81项要求执行;明确编制可行性报告范围;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
41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主席令1984年第17号)、《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100立方米以下15个工作日,100立方米以上20个工作日 | 按国家森林法严格执行采伐设计报告范围;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 |
42 | 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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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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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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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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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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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发〔2015〕58号第64项要求执行。 |
48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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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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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安监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有关评价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执行。 |
51 | 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③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 安全评价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安全评价项目编制时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安评协〔2013〕1号)规定。合同额10-30万元:40-45个工作日;合同额3-10万元:30-35个工作日;合同额3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②安全检测、安全设施设计按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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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36 号令)、《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9 号)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浙价服〔2013〕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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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6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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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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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海洋与渔业局 | 海域使用许可 | 海域使用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61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不涉及围填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时间20个工作日;涉及围填海的用海项目,30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44项要求执行;明确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的范围,一般项目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措施;评估论证由海洋主管部门委托。 |
56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7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60个工作日 | 明确海洋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范围;由海洋主管部门委托评估。 | |
57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22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60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8项执行。 | |
58 | 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22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60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9项执行。 | ||
59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22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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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受建设单位委托且消防设施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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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工局 |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4号) | 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 市场全面放开,取消进温备案,实行项目登记,建立信用监管和淘汰清出制度。 |
62 | 建工局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房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3个工作日 | 市场全面放开,取消进温备案,实行项目登记,建立信用监管和淘汰清出制度。增加图审机构数量,提高审图效率,推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 |
63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 |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3号)、(浙价服〔2008〕267号) | 3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0项执行;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
64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前置技术服务包括防雷装置检测 | 5个工作日 |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95项要求执行;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
附件2:
温岭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行政事业类)
序号 |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限 | 规范要求 |
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产品检验(泵: (1)小型潜水电泵(2)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3)井用潜水电泵(4)潜水螺杆电泵(5)微型电泵(流量≤500m3/h、扬程≤160m、功率≤15kw、管径Φ15~150m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底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底156号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 价费字[1992]496号、浙质财发[2016]11号减免30% | 产品检验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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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0.05级活塞式压力计标准装置、天平检定装置)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4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1年第15号) | 不收费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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