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刘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X称:2020年9月22日14时18分。申请人驾驶浙J7XXX进入红绿灯左转弯车道,在驾驶中被交警拦下,靠边停车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被告知没有系安全带,后又说申请人车辆没有开启左转向灯,然后被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没有任何依据。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第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2020年9月22日14时18分,申请人刘X驾驶车辆牌号为浙J7XXX的小型轿车,在XX线18公里100米处,自北向东,左转弯进入XX西路时,被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抓获。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灯控路口左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灯控路口左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申请人当场对处罚有异议,拒绝签名。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因此,要求本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第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9月22日14时18分许,申请人刘X驾驶车牌号为浙J7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岭市XX街道XX中路与XX西路红绿灯路口,左转弯进入XX西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于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五十元及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有异议,拒绝签字。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执法仪现场视频资料,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本案中,申请人刘X在温岭市XX街道XX中路与XX西路红绿灯路口,左转弯进入XX西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71502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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