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通知公告

关于优化不动产权证书附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1 09:5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不动产权证书附记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不再在不动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附记中注记抵押权信息,不再加盖抵押设定章、注销章,抵押权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实现不动产权证书“减负”。

    二、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不动产信息自助查询机、支付宝APP,或不动产查档窗口等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并可按需自助打印。

    三、本公告事项自2020年11月16日起在温岭市范围内施行。本《公告》由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