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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温政复〔2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0-15 17:07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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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梁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的行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8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安部令第XXX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进行附带性规章审查申请。2020年8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对公交管〔2020〕XXX号《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梁X称,申请人原B2驾驶证被温岭市交警大队松门中队扣留,并被降为C1M证,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要求申请人主动办理驾驶证从B2证降为C1M证的业务,具有强制性,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的行为。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一、申请人复议申请的撤销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的行为不存在,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复议范围,应当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31mg/100ml)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0]331081200180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予其记13分。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制作了编号为[2020]第3310810000010XXX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依法被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至今,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作出过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决定,也未将驾驶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对其制作的《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也只是一个提醒事项,仅仅起到通知或告知的作用,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不符合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应予驳回。二、被申请人制作的编号为[2020]第3310810000010XXX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仅是一个过程性通知,法定部门尚未完成对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进行注销的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中规定的车辆管理所,系指申请人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即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在该通知书中也明确告知申请人“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在申请人按要求去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时,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再对申请人依法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三、申请人基于科目一考试预凭证(受理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显示其准驾车型C1M,从而认为被申请人已作出降证行为,系申请人的认识或理解错误。科目一考试预凭证和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实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参加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学习考试,进行业务受理安排告知和对其考试结果的反馈通知。上面打印的准驾车型C1,系为申请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时,可参照拟降级后的准驾车型C1标准进行。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再去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证换证业务,然后由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降证行为,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行为不存在,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梁X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为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7月30日,申请人梁X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31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0]331081200180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3分,并当场制作了编号为[2020]第3310810000010XXX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依法被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同时,制作了编号为00XXX19《公安交通管理满分学习考试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上述两份通知书,申请人当场予以签收。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的行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参加了满分学习,并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记载的准驾车型分别为C1、C1M。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2020]第3310810000010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0]3310812001801XXX号〕、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被申请人对梁X(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鉴定文书(温公司鉴[2020]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满分学习考试通知书(编号00XXX19)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点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执勤民警要当场制作《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并在制作《通知书》后的24小时内将信息录入平台。《意见》第7点规定,车管所办理降级注销业务时,对符合规定的,先录入平台,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按规定办理换证或注销业务。对非本辖区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注销业务的,要按规定先予办理转入换证业务。本案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申请人梁X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情形下,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系在办理降级注销业务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前必须依法履行的程序性行为。虽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记载的准驾车型为C1,但该记载并非对申请人作出的终局性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亦记载“并请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因此,无论申请人是否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最终仍以申请人在办理降级注销业务时出具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为准。即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最终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申请人如对最终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不服,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可达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目的。故本案申请人复议的降证行为并未终局,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关于申请人要求对公安部令第XXX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公交管(2013)XXX号《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附带审查申请。因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对该申请亦不予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的降证行为尚未终局,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X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证号为331081198709039XXX机动车驾驶证B2降为C1M证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