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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清单

2020-01-03 14:57:00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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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元/平方米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700元/平方米缴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按应建面积1300元/平方米缴纳

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函[2007]55号、浙政函[2010]138号

一、收费范围:市区(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个街道)及省定人防重点镇(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范围内的新建的地面民用建筑。

二、减免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7.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9.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二、政府性基金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温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元/平方米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700元/平方米缴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按应建面积1300元/平方米缴纳

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函[2007]55号、浙政函[2010]138号

一、收费范围:市区(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个街道)及省定人防重点镇(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减免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7.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9.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